贿选,从来不是单独存在。提起贿选,人们本能地要怀疑:其中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这秘密中,包含有多少见不得光的特殊利益。
为了能选上村委会主任,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熬硝营村村民白金福连买选票带请吃喝,一下子砸进去150多万,却依然落选,其支持者跑到镇委会告状,说之所以落败,是因为当选的村主任杜友俊花的更多,总贿选金额高达200多万元。(《京华时报》)
白金福与杜友俊如此不惜血本,真的就只是为了村委会主任这一顶小得不进入编制的“乌纱”吗?还是钟意于戴上了这顶“乌纱”后,能够拥有的决断权力呢?要知道,永乐店镇已被正式划为开发区,熬硝营村有很多工程建设,村里现有的2700多万元征地款也会派上用场。何况,据白金福说:杜友俊上台之后,利用手中职权,把村里的水利、道路等所有赚钱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分派给自家人,工程中所用的水管等材料也由他自己的工厂生产提供。“什么好事他都给垄断了,别人根本没份儿。”
不能肯定地说,白金福所说的情况一定真实,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白金福早已认定,当上了村委会主任,就是拥有了在这“一亩三分地”上的绝对决定权,握有权力者是无敌的、不可对抗的。或许,这就是他同样不惜血本砸出150多万元贿选村委会主任的动机所在。当然,这只是猜测,因为白金福自己说:“我就是当上村主任,也不见得能捞到什么好处,但我可以监督村里的财务,达到一种权力平衡,否则一边倒的话,这个村就危险了。”看来他贿选是为了公益,这份公益心够“奢侈”的,他总共拥有近千万资产,贿选一次就花掉150多万,有个3、5次可就直接破产了!不合常理,现在只能这样说。
问题的关健在于:一旦当选村委会主任,是否就真正拥有了对于村里事务的至高无上的决定权?
理论上说,是不会的。通过选举,选一个或几个人出来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只不过是整个“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的权力运行法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罢了,村委会只是代表村民、体现村民意志处理村中的日常事务,一举一动要透明,一分一厘要公示,时时刻刻处于村民们的监督之中,一旦村民们发现村委会或者是村委会的部分组成人员不代表村民、不体现村民意志,应该随时能启动相关程序表决是否需要罢免其职务、追究其责任。
选举村委会成员绝不是“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的全部,而仅仅是一个开始,如果这开始变成了全部,如果选举村委会成员的结果就是当选者在任期内垄断对村里大小事务的绝对决定权,则是畸形的民主管理、虚假的村民自治。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原则相违背的。也是“村官腐败”频发的原因所在。
所以,才需要追问,在熬硝营村,权力运行法则是怎样的?在“民主选举”之后,是如何保证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是否真正如白金福所描述,但凡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了,就可以在任期内为所欲为,搞“一言堂”、“家天下”?
两个大款花费数百万元贿选,反而给所有人提了一个醒,最有效的监督、制约只可能来自千千万万民众。在村里落实了“民主选举”后,两个大款就必须千方百计去讨好村民、要令村民中意自己,而如果不落实“民主选举”,这两个大款为了当村委会主任,只会“眼睛往上看”,绝不会“眼晴往下看”。
如果在“民主选举”之后,在日常事务中也落实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则毫无疑问,无论谁当选为村委会成员,在处理村中事务时都必须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兢兢业业为村民谋福祉,否则就会被村民罢免、弹劾。无论当初抱有怎样的目的来竞选村委会主任,最后落实在行动中都只可能是尽心尽力于公益事业。
当选举只是为热心公共事务者提供大展宏图的机会,当当选后的结果只可能是尽心尽力为村民谋福祉,贿选这一种丑恶行为的发生慨率便相当低,特别是对于村委会成员这一个边际效益微小的职位,其发生慨率,将接近于零。间或有之,也是上好白玉上的瑕疵,逃不过众人的眼睛,避不了严厉的处罚。
所以,在本件事中,是否发生过贿选行为只能算一个突破口,真正的问题在于,是否仅仅在选举过程中实现了“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是否成为了一些人牟取拥有村里独裁权力的通道?“村民自治”原则是否被架空了?一经当选,权力是否就失去了监督、制约?如是,村民的合法权益几乎一定会被侵害,如是,村民们不得不昧心接受贿选,尽管明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反正是被侵害,通过贿选捞回一点点总比一点点也捞不回好。
这也是一些网友们说“纵然是贿选也比不选举好”的原因所在。理论一点说,应该是:哪怕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范围稍稍大一点点,人民,都能够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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