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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为什么要违法用地

(2007-03-21 18:37:31)
分类: 世事评说
  国土资源部通报去年全国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案件数量和涉及土地面积都较2005年有大幅上升。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指出违法用地屡禁不止,仍是地方政府主导、“以租代征”的结果。(新华网)http://news.sohu.com/20070321/n248856995.shtml

  地方政府为什么要违法用地呢?为了政绩?因为监管不严有漏洞可钻?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非也非也,这些都不是主要原因。什么才是主要原因呢?让我想起不久前与本地民营企业主的一次对话,民营企业主说:以前公务员的工资常常打折发放,现在为什么不打折了,地方政府为什么突然有钱了?

  是啊,地方政府怎么能没有钱,2006年第一季度,土地出让金总额即达3000亿元之巨,加上其它预算外收入,地方政府怎么可能没有钱,地方政府怎么可能没有违法用地的冲动!但地方政府违法用地,或者千方百计增加其它预算外收入只因为利益冲动吗?非也,地方政府还不能不违法用地,不违法用地,不千方百计增加其它预算外收入就只有破产!

  如上,以前地方政府不这样做的时候,连公务员工资都不能足额发放,遑论筹集资金用于公共福利事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预算内收入的绝大部分归了中央政府,而且比例还逐年增高,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的相关开支却越来越多,甚至连某些应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确保国民保障底线的福利开支也甩给了地方政府,让“无米”的地方政府“做饭”,能做得出来吗?于是,默许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增加预算外收入就成为一种潜规则,地方政府尝到甜头后欲罢不能且变本加利,收入高则行政费用愈益浩大,日益高涨的行政费用没有让地方政府重拾克勤克俭、量入为出的好作风,反而推动其变本加利、涸泽而渔地增加预算外收入。何况部门与个人还能从预算外收入的收取与支出过程中捞到实惠。以往说什么政绩冲动其实是在“为尊者讳”,政绩是托辞,部门、个人真正看重的是隐藏在政绩后面的现实利益。

  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当然能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而且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比例确实越来越高,尽管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集于中央财政,然后通过转移支付平衡区域所需也算是国际惯例,却受限于中国国情而不能取得好的效果,因为实行高强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国家往往采用联邦制,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直选产生,并不受中央政府控制,所以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能直接代表地方民意监督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行为以确保公平,而中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下级政府只是上级政府的分支,受上级政府委任、监督,于是选择财政转移支付方向的权力完全由上级政府单方面掌握且不受监督,当权力不受监控,转移支付方向便单纯决定于人意而不是实际需要,所以就有了“跑步前进”,甭管是否有实际需要,不“跑部”、“跑好部”就没“钱进”,一方面导致财政转移支付越来越不公平,另一方面提醒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不是完全靠得住的,“部”要“跑”,预算外收入更要搞,后者比什么都实在。何况面对地方民众时,地方政府马上变成了绝对强势,基本不受地方民众实质性的监督问责。

  地方政府为什么要违法用地,为什么要千方百计增加预算外收入并不顾惜民生之痛呢,责任不能全部推给地方政府,甚至不能主要推给地方政府,解决之道只在于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不仅要制约、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与行为,更主要是制约、规范中央政府的权力与行为,提倡在各级政府之间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平行关系,政令统一绝不等于下级无条件服从上级!也就是说,相关财税制度,包括财政收入来源、财政收入的使用方向特别是行政费用总量的限额、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配比例、选择转移支付方向等等必须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体现公众意志,且在得到公众认可后才得以施行,一经确定且未经合法渠道、合法程序修订以前,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执行,都不能逾越雷池一步。特别要监督问责中央政府严格执行,不逾越雷池一步。

  这种制约与规范,只有在真正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后才可能存在,不特别强调、贯彻、依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不进一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监督问责政府行为的合法渠道与程序以削弱政府相对独立的绝对权力,不逐步扩大直选范围,不能置各级政府行为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府行为就是“出笼的猛虎”,财政收入及分配就要演变为“上下交争利”,滥用行政权力增加预算外收入就会成为潜规则允许的对“争利”失败一方的半公开形式的补偿,所谓协调管理,要求正确看待政绩观等等根本是空话,甚至只是“上下交争利”行为中处于上级强势地位一方维护强势地位的托辞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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