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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又见3000万。
3000万第一次,台币。2004年5月,台湾鸿海,即富士康母公司起诉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理由是她的一篇报道标题虽然正面,却暗指其产品价高品值有问题,要求地方法院“假扣押”旷文琪财产3000万。导致旷停薪留职3个月。经各界努力,同年12月,鸿海撤回对旷文琪“假扣押”案件。
3000万第2次,人民币。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的两位记者,因为他们关于富士康“超时加班”的报道,索赔3000万。(《第一财经日报》)http://news.sohu.com/20060828/n245021044.shtml
富士康不在意起诉的结果,富士康只在意起诉本身。
富士康不在意起诉的结果,因为结果在预料之中,富士康必然撤诉。如果富士康真正想打这场官司,它不会不知道,应该起诉的对象是报社而不是个人。富士康不会不知道,起诉,相当于自己当着13亿中国人裸奔。
富士康决定裸奔,它起诉了,它太在意起诉本身。
原因一,富士康知道,以经济实力为标准,自己是一座山,而两位记者,就是两棵草,倾山岳之重压向两棵小草,无论最后结果如何,两棵草都会受到沉重的打击。这是一种表态,向天下媒体与媒体从业者宣战,小心老子使钱砸死你。
原因二,富士康在回应海外质疑,一旦血汗工厂传闻坐实,富士康可能失去市场准入资格,无异灭顶之灾。此一重原因,尚胜过第一重。为此,富士康不惜裸奔,裸奔总胜过灭亡。
富士康的底气来自于真相至今藏在迷雾中。富士康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违反了现行法律,新闻中有报道,相关公司如苹果公司有报告,偏偏,我们看不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实质性介入与信息发布文本。
积极介入焦点事件并随时发布信息本来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天职。
媒体、记者的采访权需要保护,不代表媒体与记者可以无中生有、指鹿为马,如果职能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记者报道为子虚乌有、捏造事实,富士康当然可以起诉;反之,如果记者报道属实,有职能部门的调查报告为证明,富士康敢起诉吗?
然而,我们看不到这样一份报道。
相关职能部门,涉嫌不作为,甚至是渎职。
也许富士康确实比其它一些完全的血汗工厂做得好,然而,比某些违法者做得好,绝非富士康在一定程度上违法的理由。汉高祖刘邦入咸阳,约法三章为:杀人者死,伤人及偷盗者抵罪。他没说,因为有杀人者,伤人与偷盗者便不闻不问。
富士康诚然是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但督促这个企业依法办事就一定会吓跑这个企业吗?或者当一些劳动者长期得不到合理的收入,因而导致了他们消费能力与消费欲望下降又从根本上阻碍了多少新的就业机会诞生呢?这也不应该是相关职能部门畏手畏脚的理由。
也许还有其它原因。
然而因为缺乏相关职能部门的介入,缺乏权威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终于上演了富士康起诉记者的闹剧。
富士康并不想把记者怎么样,富士康这样做,也许只想将关于血汗工厂的民愤转化为公众对于自己店大欺客非要与几个小人物过不去的霸道而已,也许,富士康还希望将自己在未来的撤诉、丢面子作为最终结果,于是血汗工厂问题本身被搁置一旁了。
富士康终于回应了下定单者,都敢起诉记者了,而职能部门也没有介入,于是下定单者可以继续下,而富士康也就可以继续沿着既定轨迹走下去。
裸奔不要紧,于富士康,只要根本还在,裸奔一下算得了什么呢?如今以裸奔为荣的也不只它们一家。
大家都去关心几个记者了,于是大家都中招了。富士康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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