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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强制婚检的法西斯理由
许斌
2005年12月,湖北省宣布从2006年起全面实行免费婚检。在此前后,青岛、上海、深圳、福建等地也已开始或正在着手将免费婚检纳入公共卫生体系。据报道说,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新的婚检制度,计划实行政府“埋单”的婚检新政策,卫生部酝酿已久的“孕前保健方法草案”已经在河北等地试点。(相关报道见《中国青年报》)http://news.163.com/06/0221/08/2AFL2QTV0001124T.html
《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前,很多人是反对婚检的,主要是婚检在很多地方流于形式,只要交了钱就一定可以通得过,但《条例》出台以后,另一种意见却占了上风,那就是为了保证优生优育,婚检还是必须做的,只不过,要吸取以前的教训,最好能采取免费并强制进行的形式。
为这种意见做注脚的是一些地方关于新生婴儿患有各种先天性疾病比例上升的报道。如2005年12月1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说深圳婴儿出生缺陷率明显上升;如2006年2月21日东北新闻网的报道:哈尔滨婚检率下降带来的后果已经向人们亮起了“红灯”。精神疾病、先天性遗传疾病、性病、染色体疾病等发生率明显上升,2005年竟发现多起梅毒婴。人大代表时志新建议哈市在全国开先河,恢复婚前强制婚检,他认为实施这项决策不仅是对每个家庭负责,更是对中华民族负责。婴儿疾病率上升肯定与取消婚检有因果关系吗?《南方都市报》援引一位妇幼保健站工作人员的话说:目前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这点。对此,东北新闻网的报道中没有提及,却提到处理结果:及时为十几位被查出婴儿患有先天性遗传疾病或性传染病的孕妇做了引产,避免了病婴的出生。(相关链接:http://news.163.com/05/1215/00/24VN2R4L0001124T.html;
可以肯定,支持婚检者的最大理由是提高人口素质,方法,则是通过婚检,阻止一部分人结婚,或者阻止一部分人怀孕,再或者通过引产等多种方法避免婴儿出生。这一过程、这一结果所牵涉的,仅仅是一个人口素质问题吗?不!它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是牵涉到一个关于人的生命权的大问题。
其一,除了父母亲,谁能决定婴儿获得生命的机会?遗传也是有比例的,这一个婴儿,可能携带疾病出生,也可能不携带,那么,如果一个婴儿本来是一个健康婴儿,却因为我们坏的设想而失去了来到这个世界的机会,这一种道德困境谁来破解?就算他(她)是一个极可能在出生同时患有各种先天性疾病的婴儿吧,残疾是阻止其来到这个世界的理由吗?
其二,谁能决定谁持续生命的机会?生命从何时算起,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社会学意义上的认定,从他(她)呱呱坠地那一天算是,还是从他(她)在母腹中形成生物学上的一个生命体开始,目前我国取前者,而多数发达国家取后者,所以在一些国家,自由堕胎就等于谋杀。随着生命理念的变化,我国迟早会遭遇到这一问题。当母腹中的婴儿已经具有了生命迹象,无论他(她)是否能理解即将来到的这个世界与预测未来可能的命运,这毕竟是即将成为我们同类的一个生命体,如果他(她)有知觉,是选择与不幸相伴随的生命还是选择在逃避不幸的同时放弃生命?我们无法知道答案,但这能成为由外人代替他考虑并决定最终结果的理由吗?
关于人口素质的考虑,是否比获得与持续生命更重要?古代斯巴达,为了保证每一名婴儿长大后成为勇武强健的战士,在他们刚刚生下来的时候,就浸在水盆里,一定时间不死的婴儿才可以留下来。当我们对生命有了不同的理解,强制体质虚弱的孩子死去与强行扼杀一个可能患有先天疾病的孩子获得生命的机会,或者直接将患有疾病的已经有了生命迹象的生命体扼杀,有本质上的区别吗?法西斯德国屠杀犹太人,原因是为了消灭劣等民族,在一个宽广的层面上,这些可能会患上或者已经患上了先天性疾病的未来婴儿是否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劣等民族”?当我们随便扬起一种理由就可以决定我们同类获得与持续生命的机会,那么,当一部分人扬起另一种理由,凭什么避免另一部分人的不同权益被这一部分人光明正大地剥夺?
以往谈婚检,很少涉及到社会伦理与生命权,但随着社会理念的变化,这一问题肯定成为决定婚检程序与结果的主要因素。《中青报》的报道中说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新的婚检制度,我希望,在制定的过程中多一些对于社会伦理与生命权的考虑,在尊重生命获得权与持续权的前提下有限度并切实帮助有此需要的夫妇实现优生优育。否则,新的婚检制度必然在短时间内被废除。因为仅仅从现实社会的人口素质出发,在生命获得与持续机会方面做强制武断的处理的制度,一定意义上,是趋向于法西斯理念的制度,不仅道理上说不通,也不具有现实操作性。正如实行强制婚检的时候,按规定有些情侣不可能通过婚检,更不能结婚,但他们终究结了婚,帮他们通过婚检的医生,往往在民间有很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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