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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名动全国之踹晕孕妇的看守所所长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消职务并调离公安机关。(相关报道见《兰州晨报》http://news.sohu.com/20050605/n225823238.shtml)
非亲历不敢轻信任何一种关于事件过程的报道。姑且将此案看作一件寻常的斗殴案件吧,最搞不明白的是:主管部门为什么要通过行政,而非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
假设寻常路人殴斗致孕妇晕倒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相关部门将如何处理呢?即便够不上刑事案件的标准,起码也是严重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吧,拘役、罚款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于寻常路人是逃脱不了的处理结果,而所长大人却轻易逃脱了,仅仅因为他是一名看守所所长吗?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所谓平等,首先是所有人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当然也包括:所有人都面对法律同等的约束与处罚。而现在,关注中心的看守所所长轻易逃脱了法律处罚,这究竟是为什么?
任何一种职业,都伴生着其为社会认可的职业标准,从业者突破了标准底线,就等于他失去了从业资格。
一名警察的职业底线在哪里?不说正人,他至少要懂得正己,能够时时刻刻地对法律表示尊重,能够模范遵守法律条文的规定。无论是什么理由导致所长与收费站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当所长面对纠份,发生的事实是:他没有选择法律渠道,而是选择通过自己的拳头与大脚去解决问题。那一刻,他想到了自己还是一名警察吗?或者说,他是否还有资格做一名警察呢?
于是他调离了,透露出一个信息是主管部门也认为他突破了基本底线,不够资格做一名警察。但调离本身是两个过程,首先是离,即所长不再是警察了,他失去了工作,将成无业者;另一个过程是调,也就是重新给他安排一份职业。这就奇怪了,主管部门并不是劳动保障部门,还兼管给社会无业人员安排工作吗?如今下岗失业人员不在少数,不知道,相关部门能否也给大家伙“调离”一下子!
理论上说,所有劳动岗位都是平等的。那么,不做警察了,做其它职业,也就是职务上的一点细微变化而己。即然只是职务上的细微变化,就不能看做处罚,而踹晕孕妇并引发舆论关注的恶性事件,能在没有实质性处罚的同时了结吗?
除非,公安机关的工作真的高人一等,也只有承认这一点,做不了警察而被安排做其它职业才能算是一种处罚。但现实是,至少在理论上,做警察的社会地位与收入并不比从事其它职业高多少。或者说,理论就只是理论,实际上,警察的事实地位与收入都远远高过于可以公开的标准么?
对所长最实质的处罚仅仅是调离,而众所周知,调离的方式有很多种,甚至撤消了所长职务也可以安排在其它地方做另外一个长或副长,个中详情不是我们局外人完全了解的。我们只有羡慕:所长与他的同事们捧了一只铁饭碗,一份工搞砸了,有另一份工从天上掉下来。寻常我辈,一份工搞砸了,却只好去失业中心登个记,然后独自彷徨,卑躬屈膝地四处寻找一份新工作。也因为此,任何一份职业行为底线的约束力,对我们肯定比对所长们有效的多。而所长们,当他们肆无忌惮于自己的职业行为底线时,他们的职业就会令我们恐惧与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