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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
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煤炭法规———《河南省煤炭条例》近日出台,并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在危险工地,要能见到责任人;煤矿存在安全隐患,职工有权“不下井”。(相关报道见《工人日报》)http://www.grrb.com.cn/news/news_detail.asp?news_id=244437&type_id=11
严峻的社会现实足以击碎上述条款。
《条例》中的负责人指哪些人呢?《条例》明确:“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范围本来是无法确定的。如果说下井矿工是低级打工仔,大部分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就是高级打工仔而己。真正要钻空子,花钱请几个闲职人员做有名无实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专职陪矿工下井如何?
我不相信职工有“不下井”的权力。你不下井,人家下你的岗怎么办?相对个体职工,煤矿是真正的强势主体,人家不会笨到说因为你“不下井”才下你的岗,诸如素质不符合标准啦,诸如减员增效啦,哪一条“光明正大”的理由不可以下你的岗?你明知受了整却找不到一个地方堂堂正正的说理。
要养活自己,要养活家人,职工怎么可能不下井?谁不希望自己工作的地方,安全硬件设施齐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但自己工作的地方,这些东西偏偏不齐全、不健全怎么办?直接一点说,国内多数矿进,都处于设施不齐全、制度不健全的状态中。一个职工,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时候,他找不到其它稍为理想的工作,明知这一下井,就将生命托付给了未知,他还是得下井!
现实国情下,让员工监督煤矿,大致相当于让绵羊监督虎狼。
“在安全问题上,只有自我的保护能力才是最确定最可靠的。把希望寄托在矿主、寄托在安监部门身上,是靠不住的。”天啊,这是什么话!矿主有钱有义务,安监部门有权有责任,他们都是靠不住的,偏偏无权无钱的几个职工靠得住?这个皮球踢得够漂亮。
还是那个不恰当的比方,虎狼对羊说:我们的贪欲实在控制不住,你们的安全,还是要靠你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与意识。你们可以强烈要求我们不吃你们嘛
说到底,职工还有最后一点资本行驶他的拒绝权。他可以不干了。虽然失去工作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是一场灾难。令人担心的是,这灾难会否又成为一些人逃避责任的借口:你看看,说了你们有拒绝权嘛,啷个还要下井呢?这自我保护意识,这安全意识也太差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