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让与公司治理
(2022-04-17 07: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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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转让公司治理与知识产权转 |
分类: 民事商事 |
公司的各种知识产权有可能属于公司重大资产。转让公司知识产权交易涉及公司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决策和执行机关的董事会,高管的总经理,权力机关的股东会之间的权力安排和分工。公司转让知识产权的提议、决策和批准的权力和程序,显然属于公司组织法范畴,非行为法范畴。既要看公司法的规定,更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果公司章程对上述资产转让的事项,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显然,出于稳妥和安全起见,公司对知识产权转让的,董事会应当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全通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也可不召开股东会,以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由于知识产权估价和市场价极不稳定,也不易确定。上述规定和操作既是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责,也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权力限制,防止因知识产权转让和价格方面的不确定性,产生董事和高管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管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商业判断的保护和免责。
如果公司转让知识产权未召开股东会,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对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公司对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不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的,由股东通过前置程序后,代表公司对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股东代表之诉。
如果公司转让资产召开股东会,但小股东不同意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份,退出公司,由公司随后可办理公司资本减资;也可以在公司外部或内部转让有异议的小股东的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在现代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影响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是勤勉、忠实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也随之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