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医食品:临床试验该如何做?(2016-11-03)
(2016-11-03 18: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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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食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
分类: 特殊食品 |
一、《规范》制定背景?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2016年3月7日颁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规定: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提交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应当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
为此,总局组织起草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发布了本《规范》。
二、《规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规范》包括总则、临床试验实施条件、职责要求、受试者权益保障、临床试验方案内容、试样用产品管理、质量保障和风险管理、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其他、附则共十一章五十二条内容。
三、哪些机构可以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
满足下列要求的机构可以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1)应当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2)具有营养科室和经过认定的与所研究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专业科室;(3)具备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的条件。
四、是否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
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无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申请人、临床试验单位、研究者等相关主体按照本《规范》要求即可开展临床试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核查机构可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五、临床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试验样品)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试验样品由申请人提供,并符合以下要求:(1)产品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2)按照与申请注册产品相同配方、相同生产工艺生产,生产条件应当满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相关要求;(3)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六、如何选择临床试验用对照样品?
临床试验用对照样品应当是已获批准的相同类别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如无该类产品,可选择已获批准的全营养配方食品或相应类别的肠内营养制剂。
七、哪些主体与临床试验相关?其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主要主体包括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监查员等。
申请人负责发起临床试验,并对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申请人同时对临床试验用产品的质量及临床试验安全负责。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及条件,负责临床试验的实施,并在临床试验完成后形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伦理委员会负责对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并负责在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
监查员负责在临床试验期间,定期到试验单位监查并向申请人报告试验进行情况;保证受试者选择、试验用产品使用和保存、数据记录和管理、不良事件记录等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
八、如何选择临床试验设计方法?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应当遵循随机、对照和重复的原则。《规范》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原则上应采用随机对照试验,如采用其他试验设计的,需提供无法实施随机对照试验的原因、该试验设计的科学程度和研究控制条件等依据。
九、《规范》对保障受试者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规范》对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规定有:申请人应当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并有效执行;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伦理性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所有参与试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经过培训合格;受试者对临床试验知情同意;试验期间出现的所有不良事件均能得到及时适当的治疗和处置;受试者自愿参加试验,无需任何理由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试验,且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将获得治疗和(或)相应的补偿;受试者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应保密等。
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的观察例数、观察时间?
为保证有足够的研究例数对试验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试验组不少于100例。同时,受试者入选时,应充分考虑试验组和对照组受试期间临床治疗用药在品种、用法和用量等方面应具有可比性。
依据研究目的和拟考察的主要实验室检测指标的生物学特性合理设置观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且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观察指标应有临床意义并能满足统计学要求。
十一、临床试验的观察指标有哪些?
《规范》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观察指标包括安全性(耐受性)指标及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观察指标。
安全性(耐受性)指标:如胃肠道反应等指标、生命体征指标、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指标等。
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观察指标:保证适用人群维持基本生理功能的营养需求、维持或改善适用人群营养状况,控制或缓解适用人群特殊疾病状态的指标。
十二、是否可以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如可以,有哪些要求?
《规范》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统一培训内容,临床试验开始之前对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研究人员进行培训。统一临床试验方案、资料收集和评价方法,集中管理与分析数据资料。主要观察指标由中心实验室统一检测或各个实验室检测前进行校正。临床试验病例分布应科学合理,防止偏倚。
十三、《规范》对临床试验期间的不良事件有何规定?
《规范》规定参与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试验单位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及时适当的治疗和处置;发生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以确保受试者安全,并在确认后24小时内由研究者向负责及参加临床试验单位的伦理委员会、申请人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所有不良事件的名称、例次、严重程度、治疗措施、受试者转归及不良事件与试验用产品的关联性等应详细记录并分析。严重不良事件应单独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撰写病例报告。
十四、申请人在产品注册申请阶段需要提交哪些临床试验相关资料?
申请人在产品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临床试验相关资料包括:国内/外临床试验资料综述、合格的试验用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知情同意书模板、数据管理计划及报告、统计分析计划及报告、锁定数据库光盘(一式两份)、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申请人与受试者、受试者家属有亲属关系或共同利益关系而有可能影响到临床试验结果的,应当遵从利益回避原则。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研究者熟悉试验方案内容,保证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临床试验。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向受试者说明伦理委员会同意的审查意见、有关试验过程,并取得知情同意书。对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及时作出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的治疗。确保收集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临床试验完成后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受试者及试验机构保存。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一)临床试验方案基本信息,包括试验用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主要研究者、监查员、数据管理和统计人员、申办方联系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参加临床试验单位及参加科室,数据管理和统计单位,临床试验组长单位。
(二)临床试验概述,包括试验用产品研发背景、研究依据及合理性、产品适用人群、预期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本试验研究目的等。
(三)临床试验设计。根据试验用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临床试验设计,提供与试验目的有关的试验设计和对照组设置的合理性依据。原则上应采用随机对照试验,如采用其他试验设计的,需提供无法实施随机对照试验的原因、该试验设计的科学程度和研究控制条件等依据。
随机对照试验可采用盲法或开放设计,提供采用不同设盲方法的理由及相应的控制偏倚措施。编盲、破盲和揭盲应明确时间点及具体操作方法,并有相应的记录文件。
(四)试验用产品描述,包括产品名称、类别、产品形态、包装剂量、配方、能量密度、能量分布、营养成分含量、使用说明、产品标准、保质期、生产厂商等信息。
(五)提供对照样品的选择依据。说明其与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和适用人群等方面的可比性。试验组和对照组受试者的能量应当相同、氮量和主要营养成分摄入量应当具有可比性。
(六)试验用产品的接收与登记、递送、分发、回收及贮存条件。
(七)受试者选择。包括试验用产品适用人群、受试者的入选、排除和剔除标准、研究例数等。研究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为保证有足够的研究例数对试验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试验组不少于100例。受试者入选时,应充分考虑试验组和对照组受试期间临床治疗用药在品种、用法和用量等方面应具有可比性。
(八)试验用产品给予时机、摄入途径、食用量和观察时间。依据研究目的和拟考察的主要实验室检测指标的生物学特性合理设置观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且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观察指标应有临床意义并能满足统计学要求。
(九)生物样本采集时间,临床试验观察指标、检测方法、判定标准及判定标准的出处或制定依据,预期结果判定等。
(十)临床试验观察指标包括安全性(耐受性)指标及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观察指标:
安全性(耐受性)指标:如胃肠道反应等指标、生命体征指标、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指标等。
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观察指标:保证适用人群维持基本生理功能的营养需求,维持或改善适用人群营养状况,控制或缓解适用人群特殊疾病状态的指标。
(十一)不良事件控制措施和评价方法,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的标准及规定。
(十二)临床试验管理。包括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监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的措施、风险管理、受试者权益与保障、试验用产品管理、数据管理和统计学分析。
(十三)试验期间其他注意事项等。
(十四)缩略语。
(十五)参考文献。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临床试验结束后,需将数据管理计划、数据管理报告、数据库作为注册申请材料之一提交给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基本信息补充试验报告撰写人员的姓名、单位、研究起止日期、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等。临床试验概述补充重要的研究数字、统计学结果以及研究结论等文字描述。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目的是确定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营养作用与安全性。
试验方案(Research Protocol),叙述研究的依据及合理性、产品试验目的、适用人群、试验设计、受试者选择及排除标准、观察指标、试验期限、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试验报告及试验用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单位和申请人签章并注明日期。
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 Brochure),是有关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由医学专业人员、非医务人员、法律专家及试验机构外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研究者(Investigator),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申请人(Applicant),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监查员(Monitor),由申请人任命并对申请人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 CRFs),指按研究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
试验用产品(Investigational Product),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试验用对照产品。
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试验用产品后出现的不良反应,但并不一定有因果关系。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设盲(Blinding/Masking),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指受试者不知,双盲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
统计分析计划(Statistical Analysis Plan, SAP),是包括比方案中描述的主要分析特征更加技术性和更多详细细节的文件,并且包括了对主要和次要变量及其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详细过程。统计分析计划由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起草,并与主要研究者商定。统计分析计划还应包括具体的表格,统计分析报告中的表格应与SAP中的表格一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