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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试行标准:不再需要进行转正审批(2012-09-23)

(2012-10-11 10:55:46)
标签:

取消

调整

药品注册

国务院

健康

分类: 注册法规

国务院于2012年9月23日下发国发〔2012〕52号文件《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中明确,取消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审批,施行近20余年的“标准转正”将被取消。

以下为涉及医药产品的审批变化情况: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医药产品)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22

省级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48

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已不再受理新的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审批申请

149

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50

第三类医疗器械中非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151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案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52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认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医药产品)

2.1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111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2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2 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审批部门

调整后审批部门

备注

9

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防科工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时征求国防科工局的意见

 

2.3 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备注

7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进口药品注册

8

进口药品再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9

变更进口药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10

药物临床试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产药品注册

11

新药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12

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13

国产药品再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14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15

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

16

港澳台医药产品再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17

变更港澳台医药产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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