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06年12月29日。在两天前的12月27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望于29日表决通过有关议案,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如果不出意外,新华社今天应该会再发消息对此予以确认。这也就是说,《物权法》之颁布实施,可以算是近在眼前的事情了。不过,这部曾经广泛征求民意的法律草案,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吸纳了民意,据我揣测,也许还不太好说。
据称,对于《物权法》草案的本次审议,已经是第七次,这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究其原因,重要一点应该在于,人们对于《物权法》予以了太多的关注,而人们也有太多的理由对它予以关注,比如,它将怎样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予以更清晰更明确的界定。现在的问题是,人们的关注在这部法律草案中得到了多大程度的呼应。
在早前以及最近的介绍中,不乏这样的说法:《物权法》草案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但是,实际上如何,似乎又当别论。比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曾经有过这样的表述:《物权法》草案“遵循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问题出来了。如果“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否还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如此特别强调保护公有财产,是否表明,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于“平等”的名义下在《物权法》中其实已经沦为配角的地位?
虽然在近些年的国有企业运营与改革中,公有财产率遭侵犯,程度亦不可谓不严重,但是,只要政府愿意,就有能力也有办法随时随地对侵犯公有财产的人与事予以痛击。反倒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始终是个问题——仇富现象的客观存在已经表明,私有财产至少在人们心理上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当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来自公权力,如何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就格外是个问题。典型的例证是,在一些城镇拆迁中,私有财产屡遭侵犯,私有财产所有者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
现在看来,《物权法》能在多大程度上落实“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着实有些疑问。比如,它把私有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届满70年之后怎么办的问题交给了政府。尽管从理论上说,这样牵扯千家万户的事情,政府处理起来一定会慎之又慎,然而,也不是没有悬念:政府其时会不会以保护公有财产(土地租金)为名,行侵犯私有财产(私有住宅)之实?不管什么样的政府,都不会比法律更靠得住。
“重公轻私”是我们许许多多法律、法规与政策的通病。也许,即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同样落入了这个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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