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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儿鬻女咋就不算犯罪?
10900元就把自己两个月大的亲生儿子卖掉,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却对此“不以犯罪论处”,放了潘监如一马,检察院的理由很简单:潘某与妻子携带5个小孩长期沿街乞讨为生、确系生活没有保障的特困户,潘某与买主的买卖不完全是以营利为目的,潘某卖的是自己亲生儿子不存在拐骗和非法拘禁等问题……。检察院如此具有“人情味”的做法,着实让笔者吃惊不小。然而,卖儿鬻女本身就是没有任何人情味的违法行为,严重违背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笔者认为,检察院只看到事情的表面现象,没有全面了解事情的真相,最后做出“义举” 于法律和社会是不负责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卖儿鬻女的纵容。
首先,潘某“卖儿”的动机明显不合理,是非法的。就潘某家庭的状况而言,用“卖儿”得利10900元购买的摩托车、手机、手表、VCD和音响等物品显然是极度的生活奢侈品。再者,潘某曾于1982年因犯奸淫幼女被判有期徒刑4年,“卖儿”案发前还因卖亲生女儿被警方当场抓获并拘留,可见潘某的作案动机具有强烈的非法性。因此潘某“卖儿”的目的与“以营利为目的”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潘某捡了个方便:卖自己的儿子。
其次,儿女不是父母的产品,父母根本就没有卖儿鬻女的权利;相反,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任何买卖女儿(尤其是未成年儿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依法惩处。事实上,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出卖亲生儿女存在一定的漏洞,一些边远贫困山区常常上演潘某“卖儿”这样的事件,他们多生儿女,然后卖给有钱的城里人或直接卖给人贩子谋取利润。如果潘某“卖儿”不论罪的话,恐怕卖儿鬻女之风会刮得更猛烈。
再次,潘某“卖儿”侵害了其妻子钟某的权利和生活幸福。我们再退一步来讲,就算儿女是父母的产品,那儿女也是父母双方共同的财产,卖儿鬻女需经双方同意方可实施。潘某以不正当手段从其妻手中骗走两个月大的儿子的,未经钟某同意擅自把儿子卖掉,回家后并威胁钟某不许报案;虽然事后,钟某劝潘某逃走,但钟某最后还是报案了。因此,潘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切身利益,构成不可否认的犯罪事实。
第四,不能以“生活没有保障的特困户”的名义就网开一面,不以犯罪论处,。照这样说,那些流浪乞讨的就可以去偷去抢,所有生活无着的就可以目无法律法规,只要不出人命就万事大吉,这好像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众所周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困户不以犯罪论处的“人情”,更没有“特富户”游走法律之上的特权。潘某“卖儿”岂能例外!!!
最后,潘某“卖儿”的对象到底是谁,我们无从得知。如果买家是人贩子或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极其不利的人(如虐待儿童癖的人),那检察院又该如何定潘某的罪?还是“不以犯罪论处”吗?即使买家是个好人有钱人,但潘某的儿子出生两个月后就失去母亲和兄弟姐妹,这对他来说难道不是一生最大伤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