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父女冤鬼复仇案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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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警察想了想,给这人说了说情。
他敢于说情是因为口角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此人的行为又在袭警的边缘线上。
司法人员也是人,即便执法如山,他们也会有感情倾向。一次,萨的一位小友,某杂志社的女编辑卷入一场可能导致倾家荡产的房产官司 -- 这案子属于对方一房两卖,但房款已被挥霍一空,房主属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类型。
女编辑完全对这滚刀肉的命没有兴趣,只希望还钱或者还房,于是便开庭了。
当时正是汶川地震期间,丈夫去了前线,女编辑几乎是悲壮地孤身走上了法庭。法官询问为何两个原告人只来了一个,女编辑回答:“我丈夫正乘冲锋舟深入灾区,现在生死不明。”
一言之后,所有法庭人员全体起立,竟然给原告鞠了一躬,连被告都没有抗议。
这一次小警察动了恻隐之心,又觉得这人疼爱女儿,也不是多么穷凶极恶之人,一句话,属于可以教育好,应该给前途的。
别小看“应该给前途”这句话,前些天听说有个学生捕鸟被判了重刑,当时掩卷浩叹。难道量刑者就没有考虑过案犯刚刚进入社会,还有几十年的人生要走吗?这个量刑依法有据,但这个法律其实大家都知道需要修正。所谓二级保护动物的名单许久都没有更新了,而且各个地区统一划线,其实很不科学。比如野猪也是二级保护动物,如果出现于京郊某森林公园,当然是环境好转的重要标志,但在南方一些乡下地方,没有了老虎等野猪的天敌,这玩意儿早已经多得成了灾。当地农民从无保护野猪的概念,也看不出保护它的理由。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打个山猪待客依然是蛮常见的,也未见被判刑。那学生卖了十只鸟也不过获利千元,可见这种二级保护动物在市场中的价值。如此,一方面法律必须得到尊重,另一方面明明法律犹有修改余地,在修法之前面对其中不合理之处,在执行中是否应该法内从宽?毕竟对社会没有直接伤害,判个缓刑足以让他产生悔改,也足以让其他贩卖野生动物达到千元的人戒惧了。而十几年铁窗生涯是否过于残酷?须知可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从监狱这所大学校完成洗心革面流程的,一个青年人可能大半生都会生活在刑徒的阴影之中。而震慑力呢?试问十只鸟这样判,若碰上杀了几只紫貂的又当如何?那可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呢。
这件事有些朋友告诉我其中另有原因,这学生属于累犯,如果是以前抓过,教育过,还屡教不改,那......就只能一声叹息了,给你出路你不走,还能说什么呢?
跑题了,我对人性执法的司法人员抱有相当高的敬意。
所里的警察也认可了,但是当这一位教育后填表的时候,填到曾用名一项,救他的那小警察马上站起来了 -- 你,是XXX?!
“是啊。”那个人挺了挺腰,一瞬间眼睛中闪出一道神采。但也仅仅瞬间,他嘴角往下一耷拉,道:“我现在连看球都顾不上了。”
当然顾不上,他这个保安只有很少的固定收入,其他的要靠收停车费,而每个月先要交停车场三万块,剩下的才是自己的,每天十四五个小时干下来,一个月也就能多挣个一两千块钱。但没这笔钱,他养不活父女俩。
小警察叹口气,说你把家里地址告诉我吧,你女儿我们会派人照顾一下,你跟我走吧,有一起杀人的案子,你得说清楚。
这样,一起以冤魂复仇的方式开始的案件,才真相大白。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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