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最“新”的“闻”:国家版权局建议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包房12元人民币,并从本月21日开始就此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作为卡拉OK“顾客界”(确切地说是钱柜“顾客界”)的一员,我可以明确地说:我不赞成!
有几点必须声明:首先,我完全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也完全赞同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费。其次,我完全无意卷入有关部门的管理权之争,类似的不同部门为了本部门利益相互争权的现象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第三,我也完全无意对12元是高了还是低了做出任何判断,因为我根本就不知道这12元是怎么来的。
我反对的仅仅是每天每间包房收取12元的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更确切地说我反对的是收费的方法论。
如果你收的是电费或者噪音污染费,这种按房间数收费的方法虽然也有不科学的地方,但我们还可以勉强接受。可你现在收的是版权费,唱歌交版权费怎么搞得和住酒店交城建税似的!
我认为相对合理的收费模式(做投行的好像就喜欢琢磨收费模式)有两种:
1.
2.
两者比较,我更倾向于第一种收费模式。
当然,能够实行第一种收费模式的前提是每家批准营业的卡拉OK场所必须要拥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歌曲点播记录和统计系统。这里我要特别强调,这套系统应该和DVD机一样,必须向社会上拥有一定资质的厂商开放,坚决不能允许某个拥有相关审批权力的政府部门的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获得独家生产和提供的权利。
采用这样一种方法有一个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我们不仅可以统计顾客唱了多少首歌,还能统计出每首歌被唱了多少次;而后者正是收取版权使用费后向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的最重要的依据。一首点歌榜上居高不下的新歌和一首无人问津的老歌显然不应该平均分配版权费所得,这个道理连那些无人问津的老歌的作者也应该理解。
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定是让那些写出大红大紫作品的版权方赚到大钱,而不是让那些滥竽充数的作者们狂搭顺风车。采用按房收费方式的最大弊端不在于房间有大有小,也不在于卡拉OK场所的价位有高有低,而在于歌曲有热有冷,被点的次数有多有少。这种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从根本上忽视了一首歌曲版权方所得到的版权费应该同该首歌曲点播次数相对应的道理。
基于在所有卡拉OK中普及点播记录和统计系统需要一定的时间,我建议可以考虑先从第二种方法入手,按消费金额的一个比例收取版权费,然后逐步向按歌收费的第一种模式过渡。
每天每间房收12元,一小时才合五毛,听起来不贵,但听起来也不像是在收版税。现在连暖气冷气都知道走字儿了,在卡拉OK包房里我们是不是也该走走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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