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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腾晖商贸诉烟台家世界超市案   (中)

(2006-03-21 16:40:27)
 一:关于烟台腾晖贸易公司诉烟台家世界案的法条分析
1、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第一次开庭情况简介
  时间:2006年03月27日下午14点
  地点:烟台开发区法院
  A主要焦点:
  1.有关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履行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2.关于各种销售费用和销售奖励的合法性
  B有关庭审情况
  1.对方首先修改了其诉讼请求中的数额,这样,对方所请求的数额就是我方所扣的各种销售费用和销售奖励。但是,对所扣的这各种费用,对方认为是强迫收取的,是不合法的,是应该返还的。
  2.我方主要是就合同的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进行了辩护。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本案被告烟台家世界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的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如要主张权利,应该向合同的签订方,本案中为青岛家世界超市!但是对方辩称:其与青岛只是签订了合同,但是未实际履行;而与烟台家世界是实际履行,但是没有签订合同,认为本案与青岛无关。
  3.我方从收货确认书以及货款结算明细表等材料得出,我方已经全部付清货款,所扣费用为对方认可的,有对方的盖章和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为证!
  4.因为原告很多证据没有准备好,法官决定下周四再开庭!
  5.我方还需要准备的就是关于合同签订前履行的货款如何处理?以及两个店的进货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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