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基本情况
2.我方调查情况
3. 我方所有证据清单:
4.
证据1、商品供货合同书一份:来源于青岛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主要证明青岛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于烟台腾晖商贸公司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1日签订了商品供货合同,双方约定该供货合同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履行主体3040店即烟台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和开发区长江路分公司,代为履行此合同。并约定了烟台腾晖商贸公司进入家世界超市销售货物的各项费用。
证据2、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由烟台腾晖签字确认的收货确认报表 份。来源于烟台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主要证实青岛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与烟台腾晖商贸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所称3040店即指烟台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根据该证据材料所显示的供应部门编号150,供应商号37772均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致,证实了青岛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与烟台腾晖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由烟台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作为履行主体,由烟台家世界超市公司履行收货、支付货款等合同主要义务。
证据3、增值税发票20份。来源于烟台家世界。主要证实烟台腾晖商贸公司共计向烟台家世界供货金额为163331.25元。
证据4、招商银行借记通知6份。来源于烟台家世界。主要证实烟台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烟台腾晖共计付款金额为94684.41元。
证据5、烟台腾晖与青岛家世界签订的补充协议12份及由烟台腾晖向烟台家世界开具的相关发票8份。来源于青岛家世界。主要证实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应扣销售费用由烟台家世界代为扣除,金额合计为6864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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