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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腾晖商贸诉烟台家世界超市案(上)

(2006-03-21 15:46:02)
              烟台腾晖诉烟台家世界超市案
1.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烟台腾晖商贸有限公司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台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幸福中路店和长江路店偿还货款共计10万余元。
2.我方调查情况
  烟台家世界委托我所办理此案,我所指派于广明和我两个人代理。
  经过我们的调查和搜集证据,发现此案的主要问题是:
 (1)我方确实存在延期支付对方货款的情况;
 (2)在起诉前,我方曾多次到原告处协商此事,但是对方态度蛮横,所以无庭前调解的可能;
 (3)双方主要的争议点为我方所扣原告的各种进店费、赞助费、广告费等费用。
3. 我方所有证据清单: 
   A.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青岛  天津)共两份
   B.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确认报表   
   C.烟台腾晖提供给我方的增值税发票20份;
   D.招商银行转帐通知单6份;
   E.由烟台腾晖提供给我方的相关扣费发票9份(其中壹份为收据);
   F.双方的补充协议12份
   J.关于新品赞助费和进店赞助费的补充协议   份。这就是那份我与家世界杨经理产生矛盾的证据)
4.
证据目录
证据1、商品供货合同书一份:来源于青岛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主要证明青岛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于烟台腾晖商贸公司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1日签订了商品供货合同,双方约定该供货合同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履行主体3040店即烟台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和开发区长江路分公司,代为履行此合同。并约定了烟台腾晖商贸公司进入家世界超市销售货物的各项费用。
证据2、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由烟台腾晖签字确认的收货确认报表  份。来源于烟台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主要证实青岛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与烟台腾晖商贸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所称3040店即指烟台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根据该证据材料所显示的供应部门编号150,供应商号37772均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致,证实了青岛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与烟台腾晖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由烟台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作为履行主体,由烟台家世界超市公司履行收货、支付货款等合同主要义务。
证据3、增值税发票20份。来源于烟台家世界。主要证实烟台腾晖商贸公司共计向烟台家世界供货金额为163331.25元。
证据4、招商银行借记通知6份。来源于烟台家世界。主要证实烟台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烟台腾晖共计付款金额为94684.41元。
证据5、烟台腾晖与青岛家世界签订的补充协议12份及由烟台腾晖向烟台家世界开具的相关发票8份。来源于青岛家世界。主要证实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应扣销售费用由烟台家世界代为扣除,金额合计为6864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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