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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刑罚的情感

(2006-03-13 08:21:28)
分类: 名家名篇
英国19世纪曾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杀人案判例。那是在一艘轮船失事之后,四个人逃上一只救生船。由于出事地点距离海岸有1600英里,而且当时还没有“全球通”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他们只能怀着微弱的遇救希望在海上漂泊。在连续8天没有食物和6天没有淡水的情况下,其中三个男子用刀割断了另一个人的喉咙。那个被害人是个17岁的男孩子,据说他当时已经病得奄奄一息了。在那以后的四天时间内,三个人就靠吃那个男孩子的尸体活了下来,并且最终被一只路过的轮船救起。

     回到英国之后,那三名幸存者被以故意杀人罪送上法庭。在起诉书中,控诉方承认在那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下,如果不吃掉那个男孩子,所有四个人都会饿死,但是无论如何,那仍然是一种非法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三名幸存者承认了自己的杀人行为,法庭判处他们犯有故意杀人罪。按照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这种罪行是应该判处死刑或长期监禁的,但是法官在判刑时很有些犹豫不决。最后,英国女王颁布特许令,只判三名被告人6个月的监禁。女王的这一行动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赞同。


      在该案的具体情况下,人们对刑罚的评价显然受到了情感的影响。人们可以理解那些犯罪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因为他们完全是出于求生的欲念才剥夺了那个男孩子的生命。而且,人们会问自己,如果处于相同的情况下,我们会抗拒死亡的威胁和生存的欲念吗?! 虽然该案的情况并不能构成免除罪责或减轻刑罚的法定理由,但是人们认为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是符合司法公正精神的,因为人们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因素。


     然而,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其他案件中犯罪人的内心世界和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我们往往也会发现一些相似的因素。罪犯都不是天生的,他们的犯罪心理都是在某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其中有些人显然也可以视为某种恶劣的社会环境或“生存条件”的产物,甚至可以视为被迫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例如,一个在幼年因失去双亲而流落街头并饱受生活折磨的男孩子后来成为了江洋大盗;一个在偶然情况下被人“教”会吸毒的守法公民后来“被迫”去抢劫杀人,等等。他们的不幸遭遇和“原始”犯罪动机可以做为免除他们部分罪责的理由吗?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的司法公正观念开始犹豫不决了。尽管人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原谅那三个在面临死亡威胁时采取的杀人行为,却不能同样地原谅那些因为外界因素而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的普通犯罪行为,因为时间的流逝已经削弱了人们的同情心!


     由此可见,我们很容易在刑罚的公正观念中搀杂一些感情色彩。我们不仅会希望在法定刑之下处罚那些情有可原的犯罪者,而且会要求在法定刑之上惩罚那些“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人! 这是刑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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