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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热点>中伦金通:“九部委意见”尚存八大悬疑

(2006-07-04 14:05:43)
作者: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楼市》61期
 “国六条”新政法律事务讲评会上,亚太50强、中国最大地产法律专业服务机构之一的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朱茂元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总结了“九部委意见”的八大悬疑,成为讲评会的“压轴戏”,也是到会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遭遇新政法律难题“满头雾水”的开发商而言,也似乎“柳暗花明又一村”。

    悬疑之一:面积调整可以单报建设部批准,是否会使“国六条”新政成“空调”。假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住宅面积调整的可以单报建设部批准,意味若是按项目申报,某些开发商可以不按照“70%”的限定,增加大户型面积在建筑总体中所占的比例;若是按城市申报,则可能导致某些城市的大户型比例可能居高不下,导致新政成为“空调”。因此,将来如何进行实操,需要管理层跟进新的政策。
    悬疑之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宅实际面积有多大。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和国家建筑面积测算规范,经过演算以后,在不同的项目上整套建筑面积有可能会达到110平方米左右,按照销售记录的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有可能达到110平方米左右,这跟公摊比例的大小、阳台的面积、阳台处理的技术措施都有很大的关系。
    悬疑之三:大户型能否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九部委意见”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由于开发建设总面积包括住宅的总面积、会所、配套商业、停车场和其他一些商业性用房,这些设施都是在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总面积范围之内。因此,根据新政制定的政策,能开发大户型的面积就非常小,可能还不到总面积的10%。
    悬疑之四:“5年期限”与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的矛盾。“九部委意见”第三条指出为禁止炒房,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将导致很多手中有闲余房产的业主,为了防止交高额的营业税,而不进入二级市场,直接导致二手房的交易量萎缩。而“九部委意见”中的第十三条又规定,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如果手中有房的业主因为高额的营业税不把房子吐出来,将导致二手房供应减少,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产生矛盾。
    悬疑之五:空置商品房不能贷款抵押与以前制定的法律自相矛盾。空置三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能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这跟以前制定的法律有一定的冲突。以前制定的法律规定,只要房子产权完整就可以做抵押。
    悬疑之六:竞地价、竞房价与规范市场的逻辑违背。“九部委意见”规定,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无论是挂牌拍卖还是招标,基本上是一个明确的指标,如果是双竞价的话,指标就是两个方向,逻辑上相互冲突。将导致以后的土地出让中的方式发生重大的变革,造成大量的普通住宅以招标的方式出让,而招标本身有大量可运作空间,对于规范市场非常不利。
    悬疑之七:对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与既有相关政策相冲突。对于闲置土地的界定,给开发商规避这个条款创造了很大的空间,以后的开发商不管拿到多大的盘,都按三期开发,第一次开发34%就超过三分之一了,即满足了新政的规定。此外,如果开发商获取了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并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但其开发建设到一定程度,开发不下去便把整块土地抵押给了国有商业银行,获取开发性融资。这个时候政府按闲置土地处置、终止开发和商业银行在土地上设置的抵押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处理,根据新政制定的规定将无法解决。
悬疑之八:房地产交易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存在法律障碍。“九部委意见”规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并不容易对上述问题定性或定量,也不利于援引法律上的条款去处置它。
    而已经购买了房子的业主,他们的权益如何保护,也成为摆在开发商和法律服务人士面前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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