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本刊记者 冷翠华
图|李铁峰 《楼市》61期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在各登记大厅贴出告示,从2006年6月19日起,暂停为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全然没有“九部委意见”般声势浩大,但就是这样一条小小的规定,却将“住宅禁商”运动推向高潮,无异于一场全新的居住革命。其反响之强烈,影响之广出乎政策制定者之预料,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细则正在进一步制定中。
“住宅禁商”震动楼市
虽然市工商局的告示宣布从6月19日起暂停在民用住宅注册公司,但事实上,据知情人士透露,早在规定出台之前,北京市工商局已经采取了“潜伏行动”。
市工商局停止了对住宅项目的商用审批,同时还在进行清查工作——将没有通过合法手续审批,而在住宅项目(包括住宅或公寓立项的写字楼,以下统称为商住楼)中办公的企业赶了出去。
工商局的14号文件规定:“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购置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册,理由是“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
一切在低调而有条不紊地进行,但这标志着“住宅禁商”已然正式、全面地在北京开始行动。
对此,市场各方却有不同的看法。新规定一出台,便出现了“受伤者喊冤,获益者称快”的对立声音——不少商住楼的开发商认为政策严重缺乏合理性、有失公平,大声喊冤;投资者认为打击面太广,投资收益率大大降低;小企业高声质问“我们能去哪里办公”?更担心公司将何以维系。而写字楼立项的项目开发商却欣慰地笑了:“这样对于我们才公平”;社区居民也笑了:“晚上终于可以睡个好觉”……
“商业社会中,只要有人受伤,就会有人获益。”著名物业管理专家北野表示。
“住宅禁商”正当时
事实上,住宅商用在京城非常普遍,而在这个时候出台“住宅禁商”政策,是否正合适呢?
对于住宅商用是有政策依据可寻的。2002年4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以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2]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这为住宅商用开了口子,而两个多月后的109号文件则进一步放大了这个口子。109号文件——《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允许在居民楼经营的项目,如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打字复印等,同时还把权限下放给了各区县政府。
而法律上对住宅商用也没有设置禁止性条款。《公司法》有关公司的设立并没有明确公司住所地范围,而只是笼统地规定“有公司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司的登记事项也仅仅是指要有“住所”。
法律的空白地带给住宅商用留下很大的空间,住宅立项的项目建成写字楼比比皆是。据悉,2006年前3个月,北京市朝阳区注册的公司有90%以上的办公地点都设在居民楼。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蔡耀忠认为,109号文件是为了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前提下保护中小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其积极意义不可忽视;而随着住宅商用现象泛滥,企业办公和居民生活形成了矛盾冲突,所以应当进行政策调整,首先保证住宅的居住功能。同时,目前的办公型建筑供应越来越多,能满足企业的办公需求,土地和房屋应该有更清晰的用途和分类管理,各尽其用;现如今,“住宅禁商”规定的出台正是时候,越晚出台有关政策,对整个城市居住品质及城市建设的影响就越严重。
新规期待后续细则
住宅商用已经给市场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此时出台“住宅禁商”政策正合时宜。但其出台程序、方式及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呢?
对此,北野表示,“住宅禁商”是明智的,但是规定的出台程序和方式却值得商榷,要改变一项政策或规定,应该有公示、征求意见,或者听证的程序,这样政策出台才有可能规避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还有业内人士认为,从新规定出台到实施应该有过渡期,否则“急刹车”会产生很多连带问题,同时,“住宅商用”既涉及到企业,同时也涉及到房地产,因此它是一个有关规划、建设、工商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的问题,而新规定仅由市工商局发布,那么政策能否得到其他部门的认可,其实施能否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时,如何进行监督?
因此,在“住宅禁商”的大原则下,针对具体情况如何具体解决,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细则。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认为,市工商局暂停相关审批,也就意味着要观察政策试行带来的各方反映,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细则,保证政策的连贯性并很好地落实。
而据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的14号文件,对于已经建成的商住楼、已经在住宅用房办公的企业如何处理,还未详细规定,只是暂停了新的登记注册审批,工商局也正在积极筹备出台细则,将对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以期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保证居住品质的前提下,又能尊重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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