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的黄静案一审宣判时,一场有关“网络舆论”理性与否的学术争论与政治博弈也开始进入高潮。如果你问我,其中有什么可争论的吗?我会回答:没有。
遥想8年前,张金柱在郑州西郊饮弹伏法前说:“我是死在新闻记者手里的。”部分法学界人士据此提出了对新闻界“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的强烈质疑。再追思3年前,当孙志刚案被媒体揭露后,该事件则在新闻界和民间被视为舆论监督的里程碑,有甚者更称之为“新民权运动”的发轫。
大众传媒所集聚的民意压力与司法审判之间,其关系看起来是有时同向、有时反向的,所谓“瞻之在前、忽焉在后”。既然如此,网络民意作为媒介舆论的一部分,也如双刃剑一样既令人期待、也令人不安,这样又有什么反常吗?我看没有。换言之,我以为,如果要从传播社会学的角度,审视网络上的众语喧哗的价值和作用,其首要的前提就是要抛弃非此即彼的一元价值观。
在黄静案中,真正值得探讨的是新媒介特质所起的作用。无疑,较之于传统媒体,网络能够迅速引爆民间力量,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把关人缺失”。然而,如果让我们换一个角度看,如果对(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首要地位的)表达自由的渴望是网络话语繁盛的真实动因,那么,“把关人缺失”就不再是一个面目可憎的概念。
司法界对“网络舆论”的怀疑和敌意,无非是基于对网络舆论的超强“媒介审判”力的估价。那么,“媒介审判”是什么?——是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的大量报道,使得公众对案件形成相对稳定的看法,其压力最终影响了司法公正。黄静案与此相关的嫌疑在于,自案发以来,网络成为推动案情转折的最显在力量:数十万人次访问黄静的纪念网站,数以万计的网民则展开了持续热烈的讨论,在海内外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到黄静案一审宣判后,我注意到有些法学界的时评家把黄静案看作是无知网民对司法公正的无谓干扰,他们不仅忧虑网络的“媒介审判”,还从知识上嘲笑网民的缺乏司法理性,更有学者公开论道:“黄静案控诉方本来就不想起诉,他们是在舆论压力下被迫起诉的”。据此来看,我颇怀疑黄静案会成为某些“精英阶层”对网络舆论的态度的新起点。
我想说的是,当我们相互嘱告“要防范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时,有几个前提性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为什么在一场媒介事件(如黄静案)中,公民会如此依赖于网络舆论、而非传统媒体舆论和官方沟通渠道?当网络舆论与官方声明、传统媒体舆论相互抵触时,为什么网民会更倾向于网络信息?众所周知,司法活动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为什么其公正性会脆弱到被毫无现实话语权的网络舆论所左右?
从社会沟通的价值来评估,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舆论和官方沟通渠道之间,其话语效用的权重是由轻而重分布的,因此,大众依赖网络舆论的唯一理由,只能是后者渠道的不畅通或无效。与此同理,当更具有信息权威性的官方舆论不敌草根舆论时,其最可能的解释也是前者公信力的缺失;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损,其原因决不可能只是媒介。此外,从社会职能上判断,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非民意代表机关;法官应该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应该受制于舆论和民意;那么,当此之时,如果司法真的屈从于“非理性的”草根舆论,责任在谁?显然,在这里,福柯的名言:“权力必然导致与它自身对抗的权力”,才是其贴切的注脚。
现在,再回到核心的问题上——我们要回答:“网络舆论”是否、及如何对司法施加压力?为此,评述一下黄静案的媒介议程设置的进程是有必要的:
1、2003年初夏起,网络成为公开黄静案(披露案情)的主要和首要媒体,这是舆论压力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网络舆论所要维系的是大众的知情权。如果你要质询为何是网络而不是其他信息渠道承担如此角色,那么只有拉莫内所说的“第五种权力”(以公民的力量,对抗前四种权力的联合阵线)可以作答。
2、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通过网络信息的中介,百余家平面媒体亦对此案进行了强烈关注,这是舆论压力的第二阶段,请注意这里,“把关人缺失”的网络舆论的力量是通过把关人健全的传统媒体实现的;从理论上说,“媒介间议程设置”的影响在本案中得以体现,其唯一的特殊之处不过是网络作为“泛媒介”的兼容能力再次得到证明。
3、2004年12月16日,红网论坛开展了征集对湖南省“两会”建言的活动,多条建言被省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所采纳,黄静案属最受关注的建言之一;此后在湖南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大会上,龚英甫等多名省政协委员向大会递交了一份《关于湘潭市女教师黄静被害案的建议》的建议,要求省政协、人大干预此案,依法惩处罪犯,以维护湖南司法公正形象、防止事态扩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两会”代表委员建议和意见时,有代表委员则就此专门提出质疑,两院工作人员表示,三级政法机关都非常重视案件的审理和侦破工作,有关方面一定会秉公执法,公正审理。这是舆论压力的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媒介议程正式上升为公共议程,而其间,“非理性”的网络舆论是通过高度理性的行政渠道过滤后才得以影响现实生活的。
因此,对这一纷纷扰扰的网络公案,我们已经大致可以作出一个较为清晰的判断:网络舆论在微观的理性层面,无疑会因为知识的缺乏和言论的无序产生意见偏颇(包括感性的偏见、批判的狂欢和语言暴力),但是,在宏观和历时的层面上,网络舆论却有能力在指涉社会生活时呈现出终极的合理性。
如果此时我们重温弥尔顿所言:“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以及普利策所言,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报纸,应当试图使“政府官员、公务员、社会各机关和司法系统尽心尽职、履行责任。”我们也许会霍然省悟——
人类交流的意义原来如此;在“意见自由市场”理论和媒介社会责任理论之间,原来存在着如许的理性交会;而黄静案所展现的有关草根民意价值的二元论,正是它们之间的一个最小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