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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谈恋爱何以谈出强奸案?

(2012-07-29 11: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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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8《南方都市报》讯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3个月。

该案中的男孩许某,19958月出生,2011年案发时年仅16岁。据检察院起诉称,20118月初,许某认识被害人张某(女,1998611日出生,案发时13)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185日晚上,许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在其住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遂以强奸罪对许某提起公诉。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湘富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他说,这种未成年人谈恋爱谈出的强奸案,一般是女方家属报案,否则很少有案发。而这起案件则是在女方家属也不追究的情况下,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见法律的严肃性。

《少年儿童研究》点评:这个案件太有典型性,“我愿意”并不能成为免于法律制裁的理由。未成年人恋爱同居,不再只是道德的问题,不再只是如何学会自我保护的问题,可能会触犯法律。许某是在配合警方进行一次调查时,无意中说出了此事,张某也大方承认了此事,两人当时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到会触犯法律,更没想到两人的口供成了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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