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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童年的实质是捍卫儿童的四大基本权利

(2007-07-16 1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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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云晓文章

 

捍卫童年与习惯培养(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孙云晓

    一、“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写进了法律

    大家是否注意到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有两个与儿童教育密切相关的历史性的变化,即“行为习惯”和“家庭教育指导”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增加了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条款。针对我国目前突出的家庭教育能力和方法的欠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同时,还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这两个历史性的变化的意义在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必要性,突出强调了行为习惯培养的重要性,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也表明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水平是社会发展中的大势所趋。

 

儿童行为习惯的培养必须尊重儿童的权利和主人地位,这是一个永远不可动摇的铁的原则。

“少年儿童行为习惯培养的研究与实践”课题是“少年儿童行为习惯与人格的关系研究”的延续。前一课题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十五”(2001年~2005年)规划课题,也是团中央和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的十五规划重点课题。从一开始,我们课题组就十分强调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和“儿童参与”的理念及原则。本研究始终把尊重儿童、儿童的主体参与作为一切教育行动和措施制定的出发点和原则,让每个儿童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到课题研究之中,既发挥儿童的主动性,又强调培养儿童的参与意识与能力,力争使教育适合每个儿童,促进儿童个性和人格的发展。联合国关于可持续发展教育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尊重。

案例:北京燕山星明中学让学生决定是否争办环境优美示范学校。谁是校园的主人?这并不是一个难回答的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作为学校的老师一般都会认为,学生和教师都是校园的主人,这几乎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

然而,问题就出在这里:你是把学生是校园的主人仅仅当作概念呢?还是作为行动的准则呢?这是一个分水岭。也可以说,这是检验一个教师是否具有现代教育理念的重要标准,而所谓现代教育理念的核心就是尊重二字。

星城中学是燕化公司一所最大的新建子弟学校,学校所在的星城社区是北京市文明社区。2004年,北京燕山教委把申办北京市校园环境示范校的任务,交给了星城中学。显然,这是一个光荣而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怎样完成申办任务呢?星城中学的领导们很清楚,若按习惯的做法,无非是召开动员大会——层层下达任务指标,制定各项标准和规范,反复检查督促,天天打扫卫生,到处种花种草,在热热闹闹中完成任务。可这一次他们多了一些思考:环境变美究竟是为了谁?仅仅是为申办而使环境变美吗?如果这样,申办后问题依旧怎么办?他们又思考了另一个问题:学生在申办过程中处于什么位置?仅仅是被规范、被要求吗?

促使星城中学领导层思考的原因之一是,该校是尊重教育的实验学校。尊重的理念使他们认识到,教育不是给自己脸上贴金,学生也不是完成任务的工具。申办示范校是为了使学校的环境更有利于师生们的生活和工作。学生在申办活动中,如果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那么,这样的示范校即使评比下来,对学生的发展也没有任何意义。于是,他们决定改变旧的思路,采取“申办示范校,学生做评审”的新方法,即让学生做申办示范校的主人。

实践证明,学生当中蕴藏着巨大的潜力,一旦被激发出来,就会创造出难以想像的奇迹。

当星城学校的老师们把接受任务的情况告诉学生,学生们热情高涨,因为他们早就渴望能够生活在一个优美的环境里。学生们主动查找学校存在的问题,如有些垃圾没有倒进垃圾箱内、有人在墙壁上乱涂乱画、有人破坏公物等等,共找出100多条问题。学生们的热情与认真远远超出了老师们的想像,就连墩布溅到墙壁上的污点、暖气壁里的废纸,也未逃过学生们的眼睛。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还要不要申办校园环境示范校?校领导把决定权交给了学生。学生们一下子炸了起来,因为如此重大的问题还从来没有让他们做过主呢,主人翁的心态油然而生。同学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赞成申办的人不少,不赞成申办的也有很多理由,但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是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在这一争论中,学生的角色悄悄地发生着转变——由旁观者变为参与者。最后,还是赞成申办成了多数学生的共同心愿,他们利用一切机会去说服同学,甚至主动找到老师做起了工作。

曾有人调侃说:“都说我们是主人,我们在单位根本没有主人的感觉,只有回到自己家里才像主人。”是的,只有真正关心并且说了算才是主人。星城中学的学生们就是这样,他们处处关心校园环境,不断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校园走廊悬挂的画像多年不变,他们建议更换新版名人画像,添置新的艺术作品,还提出把同学们在比赛中获奖的作品展示出来等等。学校马上采纳了学生们的建议,增添了艺术作品,为学生提供了展示园地。

学校如此重视学生的建议,极大地鼓舞了学生们。他们又提出19项建议,如:墩布须滤干后方可使用,废纸须装入塑料袋内集中处理等。以前曾经有过塑料瓶堵下水道的情况,学校也因此做出不许学生带塑料瓶到校的规定。在申办过程中,学生们对这一规定提出质疑,认为拿少数同学的不良行为惩罚全体学生,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不便。306班学生发出“收集塑料瓶,废品变班费”的倡议,得到广泛响应,塑料瓶堵下水道的现象再也没有发生过。

学校的环境变美了,同学们又发现了新问题,老师中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如有些老师乱倒茶渣、乱丢烟头、骑车进校门、学生问好不理不睬。恰逢教师节来临,学生们在给老师写感谢信的同时,委婉地提出相关建议,还给老师送去自制的烟灰缸、倒剩茶的铁桶等用具。学校也向老师们提出:学生行动起来了,老师该怎么办?教师们感慨地发现,那些过去被老师们教育的学生,如今开始影响着老师们的文明行为。

在申办示范校一年多的时间里,学生们比老师还要关注,总向老师们询问:“申办下来了吗?申办下来了吗?”

马春红老师激动地说:“学生的这一改变,只在于学校改变了思维方式——由把学生当做完成学校任务的工具,变为学校一切工作都是为学生成长服务。经过师生们的共同努力,申办北京市校园环境示范校的目标终于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学校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使得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成长。我们的体会是:只有学校把学生当主人,学生才能做主人,也才能激发学生的热情和他们的创造欲。”

星城中学的做法之所以可贵,他们对学生的尊重达到较高的水平。也就是说,他们不仅重视学生的参与,而且是与学生一起讨论决定,甚至以学生的意见为主导意见。对于中学生的成熟度来说,这样尊重他们的参与权,几乎可以说达到了完美和极致。

星城中学的做法对于每一位教师都是一个深刻的启示。不要以为只要是教育就是好的,而必须看到,任何教育都是一把双刃剑。有些教育活动表面上热闹非凡,实际上在培养伪君子,包括一些所谓的道德教育活动,其本质其方法都是极不道德的。北京一位小学校长对我说:“人为两个字合起来是个伪字,人为的教育就是伪教育。”我赞成他入木三分的见解。所以,我认为,教育必须从尊重开始。

 

 

 

     少年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过程是一个主动建构的过程。少年儿童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不是外部强加的,而是通过主体参与实践活动主动实现的。早在两千多年前,我国古代教育家荀子就曾指出:“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在少年儿童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中,应让儿童主动地参与到实践中,参与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去感受和体验,从而强化良好的行为,最终形成为习惯。也就是说,让儿童在实践活动中把外部的要求逐渐地转化为自身的内在需要,使被动的行为逐渐转内化为主动的行为,随后再提升到自动化的行为。这样就会自然而然地成为习惯。在教育实践中,要特别强调主动参与的体验教育。体验教育具有形象性和情感性。体验教育强调少年儿童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或者参与到创设的模拟性情境中去。这种鲜活、生动、真实的情境更能激起个体真实的感受。对少年儿童来说,在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中,这种感受尤其重要。

 

二、正确认识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充分实现人权就一定要重视儿童权利,尊重儿童权利。尊重儿童就是尊重人类自身,就是尊重人类文明。如果成人的言行中处处体现着对儿童的尊重,就会使儿童意识到他们在这个世界上是有价值的、有能力的、是必不可少的。反之,如果儿童从成人对他们的态度中发现自己经常为做错事,惹乱子而遭到责备、看不起, 便会逐渐丧失最基本的自尊和自信,形成消极的自我概念,使个性与人格发展陷入不良状态。这一结果并非成人所希望,但却是由于成人忽视了“尊重儿童”的价值而直接造成的。因为儿童生来就有尊严和价值,我们应该把他们看成一个处在生命的最初阶段,正在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一个社会性的人,一个享有人类一切权利的人,这也是儿童观的一个核心思想。

在儿童习惯培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经常思考:我们所做的一切是让孩子自信了还是自卑了?毫无疑问,让孩子自信的教育是好的教育,让孩子自卑的教育是坏的教育。

 

 

逐渐长大的人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现行的56条增加到72条,其中,新增25条,实质性修改32条,文字性修改11条,未修改的仅有3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增加了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条款。该法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开拓出一片新的天地。从此,我国的未成年人将在法律的视野中找回“消失的童年”,并“长大成人”。

    按照传统上对“长大成人”的理解,未成年人没有长大的时候还没有成为人。长期以来,这一观点在中国无数家庭中流行。受这一观点影响,未成年人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并不是人,最多只能算半截子人。由此,“不打不成才”,“棍棒下面出孝子”等在一些人眼里也就成了“格言”。许多父母乐于为自己的孩子设计未来,为了使孩子成才,不惜使用各种手段,而全然不顾孩子的感受。一些教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也不断对学生加压。这种不把未成年人当人的做法给许多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有些孩子因此心理失常,有些孩子因此肢体残废,有些孩子因此付出生命,也有的孩子离家出走,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些后果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做到一点,就是把未成年人当人。

在儿童习惯培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经常思考:在我们所做的一切教育活动中,是否把孩子当成一个真正的人来对待?毫无疑问,把孩子当人来对待的教育是好的教育,不把孩子当人来对待的教育是坏的教育。

 

因权利而成人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是一个人得以立足的基本条件。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从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一个人的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他人义务的履行。一个人的生存处处离不开权利的支撑,拥有了权利,才会有做人的尊严;失去了权利,就失去了尊严乃至生命的保障。可见,只有拥有了权利,一个人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人。未成年人在我国长期被一些人当成“未成人”或者“半截子人”来对待,就是因为他们所享有的权利有缺陷。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一条的规定考虑了《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要求。

权利平时只是在暗中守护着人们,人们甚至常常感受不到自己的权利。只是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条件下,人们才会使用自己的权利。人们感受到自己的权利、使用自己的权利往往意味着权利面临某种危险,这个时候,法律的保护才有必要。可见,对权利的保护必须与特定的环境、特定的条件相适应,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可能取得应有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对特别的人要给予特别的保护。在实际生活中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有时候就意味着一根拐杖,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有时候就意味着一条盲道或者残疾人专用的卫生间。同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必须考虑具体的环境和条件,必须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特别问题特别处理。

在儿童习惯培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经常思考:教育的核心是人,而人与权利是同义语,没有权利就没有真正的人。在我们所做的一切教育活动中,必须把尊重儿童权利作为教育指导思想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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