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办教育发展使青年受教育有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出“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推进民办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使民办教育的发展更加有法可依。
“十五”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得到新的发展,民办学校的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所占的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例如,2004年,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139.75万人(含独立学院学生),占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的比例达到10.47%,比上年提高了3.16个百分点,2005年达到13.61%,又提高了3.14个百分点。随着民办教育规模的逐渐扩大,民办教育经费也逐年增加。
200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8.62万所,比2000年增加了3.19万所,我国共有各类在校学生达2168.1万人,比2000年增加1468.69万人。2005年,民办普通高中3175所,在校生226.78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017所,在校生154.14万人;民办高校252所,在校生105.17万人,其中本科生10.41万人,专科生94.76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19.18万人;独立学院295所,在校生107.46万人,其中本科生90.09万人,专科生17.37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0.33万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077所,各类注册学生109.15万人,均比2000年有较大发展。但是发展主要是集中在“十五”期间的后三年。
民办教育的发展,改变了单纯依靠政府办学的传统办学模式,增加了教育的总供给,为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受教育需求做出了贡献。
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出“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推进民办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使民办教育的发展更加有法可依。
“十五”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得到新的发展,民办学校的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所占的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例如,2004年,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139.75万人(含独立学院学生),占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的比例达到10.47%,比上年提高了3.16个百分点,2005年达到13.61%,又提高了3.14个百分点。随着民办教育规模的逐渐扩大,民办教育经费也逐年增加。
200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8.62万所,比2000年增加了3.19万所,我国共有各类在校学生达2168.1万人,比2000年增加1468.69万人。2005年,民办普通高中3175所,在校生226.78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017所,在校生154.14万人;民办高校252所,在校生105.17万人,其中本科生10.41万人,专科生94.76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19.18万人;独立学院295所,在校生107.46万人,其中本科生90.09万人,专科生17.37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0.33万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077所,各类注册学生109.15万人,均比2000年有较大发展。但是发展主要是集中在“十五”期间的后三年。
民办教育的发展,改变了单纯依靠政府办学的传统办学模式,增加了教育的总供给,为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受教育需求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