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律专题 |
美国未成年人身份犯规定的变革与借鉴
一、美国关于未成年人身份犯罪的规定
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广义说,即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而且包括和未成年人的身份密切相关的“身份犯罪”,即未成年人实施的仅仅违反少年行为规范,如果由成年人实施则不构成犯罪的不良行为。这些人的一般行为特征是逃学、从家中出走、违反宵禁令、拥有酒精含量高的饮料、有犯罪倾向、有一个不道德的生活方式、有一些难以纠正的不良习惯等。
二、美国对身份犯罪管辖的逐渐取消
近年来,在美国,许多评论家、规范团体以及青少年的支持者一直坚持完全取消少年法院对身份犯罪的管辖。虽然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是各州的少年法院逐渐将某些类型的非刑事化的身份犯罪排除出了其管辖范围。如1961年《加利福尼亚州少年法》和1962年《纽约少年法》相继做出修改,将某些身份犯罪排除出了少年犯罪的范畴。如1975年佛罗里达州的制定法规定,逃学者和离家出走者被定义为无依靠的儿童,处理他们的责任也移转给该州的儿童福利部门。1977年犹他州的立法也将处理离家出走的和无法管教的儿童的责任移转给家庭福利部门,在这些案件中剥夺了少年法院的管辖权,除非能够证明为了解决儿童问题做出的“积极的持续的”努力证明没有效果。在1978年缅因州的立法则走得更远,新法几乎将所有的身份犯罪从少年法院的管辖中分离出来,但是持有酒类以及毒品除外。大多数州(连同华盛顿特区为28个)遵循了这一做法,将身份犯罪规定为独立的种类,但是,在美国至少有7个州仍旧将某种或者多种类型的身份犯罪包括在少年犯罪的范畴之内。
从理论上说,刑法惩罚的是人的自由意志能够控制的危害社会行为,身份和状态不具有行为性,惩罚身份犯和状态犯被认为违反现代法治原则或正当法律程序。刑法上曾经规定身份犯和状态犯的国家现在都在废除身份犯和状态犯。美国最高法院也认为,仅仅根据人的身份和状态(如流浪、吸毒成瘾、慢性酒精中毒)就规定为犯罪是不符合刑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违反刑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刑事法规违背了正当程序的实质性限制,因而是无效的。
三、借鉴与思考
美国法律中的身份犯是较为典型的司法早期介入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实例,相类似的,日本的家庭法院受理除犯罪之外的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案件,我国台湾地区接近日本的做法,将少年犯罪案件、虞犯案件等统一称为少年事件由法院处理。
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管辖权还严格限制在犯罪行为,但是现实中很多未成年人因严重不良行为被劳动教养或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为不符合司法程序而遭受置疑。我们是否可以考虑扩大少年刑事司法的受案范围?
但是,从美国身份犯罪逐渐被排除司法管辖范围的发展趋势看,我们也不能简单照办照抄。我们需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和现实的法律制度,来思考国外少年刑事司法方面的做法。
一、美国关于未成年人身份犯罪的规定
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广义说,即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而且包括和未成年人的身份密切相关的“身份犯罪”,即未成年人实施的仅仅违反少年行为规范,如果由成年人实施则不构成犯罪的不良行为。这些人的一般行为特征是逃学、从家中出走、违反宵禁令、拥有酒精含量高的饮料、有犯罪倾向、有一个不道德的生活方式、有一些难以纠正的不良习惯等。
二、美国对身份犯罪管辖的逐渐取消
近年来,在美国,许多评论家、规范团体以及青少年的支持者一直坚持完全取消少年法院对身份犯罪的管辖。虽然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是各州的少年法院逐渐将某些类型的非刑事化的身份犯罪排除出了其管辖范围。如1961年《加利福尼亚州少年法》和1962年《纽约少年法》相继做出修改,将某些身份犯罪排除出了少年犯罪的范畴。如1975年佛罗里达州的制定法规定,逃学者和离家出走者被定义为无依靠的儿童,处理他们的责任也移转给该州的儿童福利部门。1977年犹他州的立法也将处理离家出走的和无法管教的儿童的责任移转给家庭福利部门,在这些案件中剥夺了少年法院的管辖权,除非能够证明为了解决儿童问题做出的“积极的持续的”努力证明没有效果。在1978年缅因州的立法则走得更远,新法几乎将所有的身份犯罪从少年法院的管辖中分离出来,但是持有酒类以及毒品除外。大多数州(连同华盛顿特区为28个)遵循了这一做法,将身份犯罪规定为独立的种类,但是,在美国至少有7个州仍旧将某种或者多种类型的身份犯罪包括在少年犯罪的范畴之内。
从理论上说,刑法惩罚的是人的自由意志能够控制的危害社会行为,身份和状态不具有行为性,惩罚身份犯和状态犯被认为违反现代法治原则或正当法律程序。刑法上曾经规定身份犯和状态犯的国家现在都在废除身份犯和状态犯。美国最高法院也认为,仅仅根据人的身份和状态(如流浪、吸毒成瘾、慢性酒精中毒)就规定为犯罪是不符合刑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违反刑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刑事法规违背了正当程序的实质性限制,因而是无效的。
三、借鉴与思考
美国法律中的身份犯是较为典型的司法早期介入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实例,相类似的,日本的家庭法院受理除犯罪之外的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案件,我国台湾地区接近日本的做法,将少年犯罪案件、虞犯案件等统一称为少年事件由法院处理。
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管辖权还严格限制在犯罪行为,但是现实中很多未成年人因严重不良行为被劳动教养或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为不符合司法程序而遭受置疑。我们是否可以考虑扩大少年刑事司法的受案范围?
但是,从美国身份犯罪逐渐被排除司法管辖范围的发展趋势看,我们也不能简单照办照抄。我们需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和现实的法律制度,来思考国外少年刑事司法方面的做法。
执笔:姜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