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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警察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为
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犯罪率最低的国家,其别具特色的少年警察制度功不可没。“少年警察活动”是警察与社区民间人士相互协力,共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有特色的工作模式。该工作模式的依据是日本的《少年法》、《少年警察活动规则》和《少年指导委员规则》,旨在利用警察和民间的力量,促成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护青少年的权利不受侵害,防止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据2001年4月统计,日本全国约有8600名警察从事“少年警察活动”,其中专职警察3800人。在8600名少年警察中,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共计约1300人,地区警察署约7300人。
(一)少年警察的主要工作对象
少年警察的主要工作对象被分为非行少年、不良行为少年、要保护少年和被害少年四大类。
1、非行少年又被警察机构细分为犯罪少年、触法少年、虞犯少年(译为“有犯罪之虞的少年”)三类。
(1)犯罪少年指14周岁以上有犯罪行为的少年。从少年犯罪事件分析,刑罚在罚款以下者直接移送家庭裁判所,刑罚在罚款以上者移送检察官。家庭裁判所在受理犯罪少年的案件中,首先确认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运用心理学等专门知识,对少年和保护人的生活环境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裁判开始、裁判不开始和移送检察官。移送检察官的案件,将由检察官进一步调查,然后,按司法程序再移交家庭裁判所,这个过程被称为“逆送”。裁判开始后,将由家庭裁判所决定该少年是保护观察、移送少年院,或者是不处理等。
(2)触法少年指未满14周岁触犯法律的少年。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儿童福利法》的措施要优先于《少年法》的措施,警察必须对触法少年和他的保护人进行指导,提醒其注意,并提供有关建议。在少年没有保护人,或者警察认为保护人不适合监护的情况下,必须向福利事务所和儿童相谈所通报。
(3)虞犯少年是指其性格和生活环境决定将来可能犯罪和触犯法律的少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具有不服从保护人正当监督的癖好;②无正当理由逃避家庭;③与有犯罪可能性的人和不道德的人交际,出入不良场所。比如,与暴力团成员交往,出入脱衣舞场;④有损害自己德性或他人德性的癖好,比如,不断地在繁华地带勾引少女,进行不纯的异性交际等。警察对未满14岁的虞犯少年进行辅导时,应采取与触法少年相同的措施。对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虞犯少年进行辅导时,在确认《少年福利法》的保护措施恰当时,应通告福利事务所或儿童相谈所,在确认《少年法》的保护措施恰当时,应移交家庭裁判所。对18岁以上的虞犯少年进行辅导时,应移送家庭裁判所。据2000年统计,当年警察共向家庭裁判所移送虞犯少年1887名。
2、不良行为少年指那些饮酒、吸烟、深夜游荡,有损自己或他人德性行为的少年。少年警察努力与相关部门、团体和志愿者协力,通过积极的街头和社区辅导,对不良行为少年和他们的家庭进行指导、忠告。2000年少年警察共对885775名饮酒、吸烟的不良少年进行了辅导。
3、要保护少年指受到监护人虐待、残酷使用、或者放任纵容的少年,以及根据《儿童福利法》认为有必要采取儿童福利措施的少年。警察若发现了这类要保护少年,应向福利事务所或儿童相谈所通告,并对少年采取必要的福利措施。
4、被害少年指受到犯罪或其他阻碍少年健康成长行为侵害的少年。少年警察通过面谈等方式援助少年被害者。
日本的少年警察制度是以警察为主体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模式,但并不是靠警察单一的力量来完成此项工作。与少年警察制度相配套还有“少年警察志愿者制度”。
2003年日本对原有的少年辅导员、少年警察协助员、少年援助者和少年指导委员等多种模式进行统合,统一制定了《少年警察志愿者制度运营纲要》,旨在统一全国多种形式的少年警察志愿者力量,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共识下,协调行动。
(二)少年警察志愿者的活动内容
新的《少年警察志愿者制度运营纲要》强调;少年警察志愿者以社区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为核心,与少年问题相关机构、团体及其他志愿者共同合作,在有关合同的规定下,自主活动。
活动内容主要包括:1、以车站周边、24小时店、网吧、大型商场、公园等青少年易于聚集的场所为重点,及早发现违法犯罪青少年、不良行为青少年、被害青少年和要保护青少年,对其进行必要的关注和指导。2、开展以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为目的的社区活动。禁止以少年为对象贩卖烟酒、有害图书、玩具,对这类物品的自动售货机进行撤除,或严格管理,撤除对青少年有性刺激的有害广告,等等。3、以社区为中心开展“培养青少年求上进的规范意识”和“培养我是社会一分子的意识”活动。与学校、社区自治会、妇女团体、体育少年团体等机构和组织合作,组织社区青少年参加清扫公园、清洗街道乱写乱画处等美化环境的活动。访问福利机构,慰问老人和残疾人,参加各种生产体验,举办柔道、剑道、棒球等各种运动会,以及开展创建青少年易于居住场所的活动。4、成为社区青少年和他们监护人的良师益友。对于他们的烦恼和担忧要进行及时的咨询和帮助,成为少年与警察沟通的桥梁。5、组织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区对策研修,对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6、 与警察进行密切合作,开展解体青少年违法犯罪组织的辅导工作。比如,进行各种家访和校访,说服少年的家长、教师、雇主,使其脱离违法犯罪组织,并保证其不再重返该组织。
(三)少年警察志愿者的条件与选拔
1、少年辅导员:由地区警察署署长根据有关条件,向警察本部推荐。警察派出所管辖范围内推荐1名,警察驻在所管辖范围推荐2名,管辖区域内中学、职业高中等各推荐1名。被推荐者的条件为:“有社会威望,了解青少年问题,生活安定,身心健康,具有完成这项工作的热忱和充裕的时间等”。
2、少年警察协助员:除了少年辅导员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精通社区实情,在少年咨询、辅导和教育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知识和技能。警察署向警察本部推荐1名。
3、少年援助者:除了少年辅导员和少年警察协助员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了解被害少年的有关政策,有知识、有能力缓解被害少年的心理不安。警察署向警察本部推荐1-2名。
4、少年指导委员:需参加少年辅导员的活动,作为特殊任务和使命,监督其依法进行少年辅导员的活动。
警察本部长认为被推荐的人符合有关条件时,发给其委任状。在被委任为少年警察协助员、少年援助者、少年指导委员时,应抵押有关的身份证明书,同时也自然成为少年辅导员。
被委托期间:少年辅导员和少年援助者的委任期为1年,少年警察协助员委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少年警察志愿者活动是义务性的,但是,警察部门会用公费为志愿者建立志愿者保险。
少年警察志愿者可以因条件不具备、发现其有违法行为、长期疾病不能完成任务、本人提出辞职等原因被解除委任。解除委任或不再被委任时应将身份证明书返还本人。
“少年警察制度”以及“少年志愿者制度”是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模式,虽然它是以警察为主导,但却是以社区为核心,调动民间的力量,警民密切合作,并收到了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良好效果。
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犯罪率最低的国家,其别具特色的少年警察制度功不可没。“少年警察活动”是警察与社区民间人士相互协力,共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有特色的工作模式。该工作模式的依据是日本的《少年法》、《少年警察活动规则》和《少年指导委员规则》,旨在利用警察和民间的力量,促成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护青少年的权利不受侵害,防止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据2001年4月统计,日本全国约有8600名警察从事“少年警察活动”,其中专职警察3800人。在8600名少年警察中,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共计约1300人,地区警察署约7300人。
(一)少年警察的主要工作对象
少年警察的主要工作对象被分为非行少年、不良行为少年、要保护少年和被害少年四大类。
1、非行少年又被警察机构细分为犯罪少年、触法少年、虞犯少年(译为“有犯罪之虞的少年”)三类。
(1)犯罪少年指14周岁以上有犯罪行为的少年。从少年犯罪事件分析,刑罚在罚款以下者直接移送家庭裁判所,刑罚在罚款以上者移送检察官。家庭裁判所在受理犯罪少年的案件中,首先确认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运用心理学等专门知识,对少年和保护人的生活环境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裁判开始、裁判不开始和移送检察官。移送检察官的案件,将由检察官进一步调查,然后,按司法程序再移交家庭裁判所,这个过程被称为“逆送”。裁判开始后,将由家庭裁判所决定该少年是保护观察、移送少年院,或者是不处理等。
(2)触法少年指未满14周岁触犯法律的少年。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儿童福利法》的措施要优先于《少年法》的措施,警察必须对触法少年和他的保护人进行指导,提醒其注意,并提供有关建议。在少年没有保护人,或者警察认为保护人不适合监护的情况下,必须向福利事务所和儿童相谈所通报。
(3)虞犯少年是指其性格和生活环境决定将来可能犯罪和触犯法律的少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具有不服从保护人正当监督的癖好;②无正当理由逃避家庭;③与有犯罪可能性的人和不道德的人交际,出入不良场所。比如,与暴力团成员交往,出入脱衣舞场;④有损害自己德性或他人德性的癖好,比如,不断地在繁华地带勾引少女,进行不纯的异性交际等。警察对未满14岁的虞犯少年进行辅导时,应采取与触法少年相同的措施。对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虞犯少年进行辅导时,在确认《少年福利法》的保护措施恰当时,应通告福利事务所或儿童相谈所,在确认《少年法》的保护措施恰当时,应移交家庭裁判所。对18岁以上的虞犯少年进行辅导时,应移送家庭裁判所。据2000年统计,当年警察共向家庭裁判所移送虞犯少年1887名。
2、不良行为少年指那些饮酒、吸烟、深夜游荡,有损自己或他人德性行为的少年。少年警察努力与相关部门、团体和志愿者协力,通过积极的街头和社区辅导,对不良行为少年和他们的家庭进行指导、忠告。2000年少年警察共对885775名饮酒、吸烟的不良少年进行了辅导。
3、要保护少年指受到监护人虐待、残酷使用、或者放任纵容的少年,以及根据《儿童福利法》认为有必要采取儿童福利措施的少年。警察若发现了这类要保护少年,应向福利事务所或儿童相谈所通告,并对少年采取必要的福利措施。
4、被害少年指受到犯罪或其他阻碍少年健康成长行为侵害的少年。少年警察通过面谈等方式援助少年被害者。
日本的少年警察制度是以警察为主体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模式,但并不是靠警察单一的力量来完成此项工作。与少年警察制度相配套还有“少年警察志愿者制度”。
2003年日本对原有的少年辅导员、少年警察协助员、少年援助者和少年指导委员等多种模式进行统合,统一制定了《少年警察志愿者制度运营纲要》,旨在统一全国多种形式的少年警察志愿者力量,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共识下,协调行动。
(二)少年警察志愿者的活动内容
新的《少年警察志愿者制度运营纲要》强调;少年警察志愿者以社区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为核心,与少年问题相关机构、团体及其他志愿者共同合作,在有关合同的规定下,自主活动。
活动内容主要包括:1、以车站周边、24小时店、网吧、大型商场、公园等青少年易于聚集的场所为重点,及早发现违法犯罪青少年、不良行为青少年、被害青少年和要保护青少年,对其进行必要的关注和指导。2、开展以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为目的的社区活动。禁止以少年为对象贩卖烟酒、有害图书、玩具,对这类物品的自动售货机进行撤除,或严格管理,撤除对青少年有性刺激的有害广告,等等。3、以社区为中心开展“培养青少年求上进的规范意识”和“培养我是社会一分子的意识”活动。与学校、社区自治会、妇女团体、体育少年团体等机构和组织合作,组织社区青少年参加清扫公园、清洗街道乱写乱画处等美化环境的活动。访问福利机构,慰问老人和残疾人,参加各种生产体验,举办柔道、剑道、棒球等各种运动会,以及开展创建青少年易于居住场所的活动。4、成为社区青少年和他们监护人的良师益友。对于他们的烦恼和担忧要进行及时的咨询和帮助,成为少年与警察沟通的桥梁。5、组织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区对策研修,对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6、 与警察进行密切合作,开展解体青少年违法犯罪组织的辅导工作。比如,进行各种家访和校访,说服少年的家长、教师、雇主,使其脱离违法犯罪组织,并保证其不再重返该组织。
(三)少年警察志愿者的条件与选拔
1、少年辅导员:由地区警察署署长根据有关条件,向警察本部推荐。警察派出所管辖范围内推荐1名,警察驻在所管辖范围推荐2名,管辖区域内中学、职业高中等各推荐1名。被推荐者的条件为:“有社会威望,了解青少年问题,生活安定,身心健康,具有完成这项工作的热忱和充裕的时间等”。
2、少年警察协助员:除了少年辅导员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精通社区实情,在少年咨询、辅导和教育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知识和技能。警察署向警察本部推荐1名。
3、少年援助者:除了少年辅导员和少年警察协助员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了解被害少年的有关政策,有知识、有能力缓解被害少年的心理不安。警察署向警察本部推荐1-2名。
4、少年指导委员:需参加少年辅导员的活动,作为特殊任务和使命,监督其依法进行少年辅导员的活动。
警察本部长认为被推荐的人符合有关条件时,发给其委任状。在被委任为少年警察协助员、少年援助者、少年指导委员时,应抵押有关的身份证明书,同时也自然成为少年辅导员。
被委托期间:少年辅导员和少年援助者的委任期为1年,少年警察协助员委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少年警察志愿者活动是义务性的,但是,警察部门会用公费为志愿者建立志愿者保险。
少年警察志愿者可以因条件不具备、发现其有违法行为、长期疾病不能完成任务、本人提出辞职等原因被解除委任。解除委任或不再被委任时应将身份证明书返还本人。
“少年警察制度”以及“少年志愿者制度”是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模式,虽然它是以警察为主导,但却是以社区为核心,调动民间的力量,警民密切合作,并收到了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良好效果。
执笔:张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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