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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题成果之十二---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2006-03-28 19:26:55)
分类: 法律专题
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社区中的文化娱乐设施是除家庭、学校之外少年实现社会化的重要活动场所,但是这些地方情况远比学校和家庭中复杂,一些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如游戏厅、录相厅、歌舞厅、台球馆等由于管理不善,甚至成为未成年人不良交往、传播暴力色情、诱发犯罪动机的“温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营业性游戏厅、录相厅、歌舞厅、台球馆等文化娱乐场所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按理说这些场所不应对闲散未成年人产生很大影响,然而事实上由于经营者的惟利是图、管理者疏于职守,这些地方通常成为闲散未成年人的重要活动场所。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调查,当问及“你经常去上面的哪些场所”时,犯罪前处于闲散状态的未成年犯和普通初中生的选择呈现出明显的两极分化,前者光顾低层次文化娱乐场所的比例远远高于后者。城市闲散未成年犯常去游戏厅、录相厅、歌舞厅、台球馆的比例分别为65.6%、45.7%、47.7%和42.8%,而普通初中生常去上述场所的比例分别只有7.6%、2.0%、1.3%和7.6%。虽然在拥有图书馆的比例上两类未成年人无显著差别,然而常去图书馆的未成年犯仅有7.1%,只及普通初中生比例(50.5%)的七分之一。
  所以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是必要的。德国《少年保护法》“公共场所中的少年保护”一章可以给我们很大的借鉴和启发。
  例如关于歌舞厅,德国规定,“16周岁以下的儿童和少年没有监护人或教育受托人陪同时,不得参加公共场所举办的舞会;16岁以上的少年最晚可以停留到24点。”关于游戏厅,德国规定“儿童和少年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游戏厅或者类似的主要经营赌博的场所;儿童和少年只有在民间节日、射击比赛盛会、年集会、专门集市或者类似的活动中,且在营利价值很小的前提下,才可以参加有营利性可能的游戏。”“进入危及儿童或者少年健康的场所后,可以将其带到监护人那里,或者教育受托人那里,如果联系不到,可以带来少年福利局实施保护措施。”
  另外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允许向儿童和少年提供含有酒精的饮料,也不得向16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出售烟草商品也不允许他们吸烟。公共场所自动售货机不得供应含有酒精的饮料,也不得供应烟草制品。而且所有这些规定都有相应的罚则,作为监督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
执笔: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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