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全国妇联正在联合公安部等九个部委,准备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允许“警方强力介入”,成为广大“受压迫妇女”的保护伞。读到这个消息,令人哭笑不得。诚然,现在“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比较严重;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更加突出;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女性“以暴抗暴”的案件时有发生”,广大妇女的权益需要保护,虐待残害妇女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但即使是这样,用得着警察类似于美国大兵式的“强力介入”吗?你不可想象,当你两口子在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时,这时警察突然破门而入,你会面临怎样的尴尬?我们相信,全国妇联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权益,但我们立法的出发点应该首先考虑到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格尊严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这一基本出发点,不能为了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就要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还好,这不是立法,只是九部委联合出台个意见,但请注意,这只是个意见,不是法,那么警察执不执行呢?警察到底是需要执行文件还是执行法呢?为什么会是九部委出台意见,而不是人大立法呢?如果每个部委都要根据自己的保护对象,都来出台个意见、办法的,都要警察去执行,那警察还不得累死吗?其实之所以在中国屡次出现这种现象,说到底还是有些部门、有些人法制观念不强,爱拿行政命令当法律,可见普法的道路还是任重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