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何山,消法第49条守护神
在2005年3·15纪念会上,一位嘉宾声音不大、但非常有力的讲话震撼着每一位观众的心:"我屡战屡败,屡败屡战,深感造假售假者势力的强大,但即便如此我也要和他们斗,还市场秩序一片净土,保护消费者权益","我的后半辈子就跟他们斗到底,我死了,我要教育我的女儿学好民法、学好消法,和他们继续斗争。"
他,就是著名民法专家、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消法第49条思想的提出者--何山。有人称他是敢与制假售假做斗争的斗士,更有人称他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守护神。
"消法"第49条思想的提出者
1991年夏的一天,刚参加修改完《民事诉讼法》的何山走进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胡康生(现法工委主任)的办公室。胡主任问:"'消法'属不属于民法?下一步民法室搞这个法行不行?"何山回答:""消法"属于民法,由民法室负责起草这部法没问题,不会和其它室发生冲突。"
原来,胡康生在经济法室看到谢次昌同志负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建议稿)》,特向何山询问。在胡康生主任倡议下,何山即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得了联系,电话联系的第二天,中消协秘书长张明夫就和投诉部主任武高汉等人来到法工委。张明夫同志感慨地说:"我们从1985年就开始起草《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到现在搞了10几部草稿,我们四处找人,登门子,却不知中国还有个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在可找到门,今天就算我们进门了。"以后张明夫多次表态:"在我任职期间,一定要把推动消法制定当作中消协头等大事来抓。"
早期"消法"草稿象宣言,缺乏针对性规定。如何制定好这部法律,何山把敏锐的目光投向了社会,面对各行各业存在的严重坑蒙拐骗消费者行为,面对许许多多消费者的血和泪,何山开始思考如何通过利益机制动员消费者主动起来打假索赔。民间流传的"缺一罚十"俗语是人民群众长期与缺斤少两、克扣消费者行为做斗争的结晶,苦思冥想的何山突然从中领悟到:把这一经验升华为理论,将"缺一罚十"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局面--这才是治理假冒伪劣泛滥的灵丹妙药。"缺一罚十"的"罚"字不准确,何山就将其改称为"缺一赔十"。现在"假一赔十"四字成为许多商店的招幌。
这种思想的形成已是在何山接手起草消法半年之后。1992年3月,何山在参加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之际,将张明夫、武高汉请到北京饭店,把"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提了出来。在4月中消协召开的座谈会上,这套思想得到参会代表一致赞成。后经反复论证贯彻进消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初稿。1993年3月,国家工商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然而就是这个惩罚性赔偿条款,命运却历经坎坷……由于对惩罚性赔偿认识不同,以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前一个月,草案上仍未有惩罚性赔偿条款。
何山回忆说:为写上惩罚性赔偿条款,法工委副秘书长王著谦起到了关键作用。1993年10月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对于是否写上惩罚性赔偿条款,国家工商局曹天玷、田云鹏等做了感人发言,讨论后,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逐一征询意见,每个委员都表态。在项淳一、孙琬钟等多数委员支持下,法律委员会决定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草案,当时,与会同志情绪十分激动,大家握手相贺,场面之热烈是法律委员会会议从未有过的。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27票的满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次全票通过法律。
1993年1月,何山在法工委内部刊物《法制建设研究》上发表了"《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论文,以后又在《法制日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等多家媒体上发表文章阐述"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为消法第49条规定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增加赔偿的条款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制定和出台《消法》第49条,何山做了不懈的努力,他无愧于"消法"第49条思想的提出者。而这位奠基者为了"消法"第49条的真正实施,从此踏上了血与火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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