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群第一案”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启示
(2019-08-07 18:23:25)最近,备受公众关注的“踢群第一案”尘埃落定。该案中,原告在被告建立的诉讼服务微信群中违反群公告,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内容,并与其他群成员在群内发生争执,经群主提醒劝说无效后,被群主移出微信群。后原告向群主提起诉讼,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驳回原告起诉。
事情的最早起因,是2018年5月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建立了一个微信群,群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称: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此后,身为律师的群员柳孔圣,在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刘德治就此提醒柳孔圣。此后柳孔圣又在该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刘德治再次提醒,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何某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
柳孔圣被移出该群后,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群主是平度法院的法官,因此被告申请回避。平度市法院依法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5月16日,青岛中院做出裁定,指定案件由莱西市法院管辖,直至做出上述宣判。
作为本案的原告,觉得被踢出微信群很没面子,又认为自己是熟谙法律的律师,打场官司既可扬名,又可以出口气找回面子,这都是不难理解的即时心理。但是,他以“侵犯名誉权”作为诉讼理由,应该是被情绪裹胁,实在有些想当然了。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分别对互联网群组以及公众号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群主”的责任首次被明确。国家网信办称,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这样的规定,说白了就是:身为群主,你建了这个群,就要为群员的言行负起责任。如果没时间、没精力、没能力负起这个责任,你就不能建群或者立即关闭自己的群;其次,《规定》再次明确了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互联网群组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群组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很显然,法规对互联网群组的信息管理,实行了“主管部门——平台——群主——群员”的层层责任分解。主管部门抓平台,这不算什么新规定。而平台对群主、群主对群员的审核管理,却是突破性的。这也就意味着,作为普通网民,以往没有任何门槛、随随便便就在网上拉个群这种事,已经不能任性地办到了。哪个网民加入了某个群,随随便便地信口开河,也不是没人管了。就算是没人干预你说话,把你踢出群同样也是群主应该行使的权力。以网络空间的特点而言,这样的层层责任分解,应该是最为科学、合理的管理思路了。
据此,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微信群是全体群员自愿组成的一个交流沟通的空间,每个群都有一定的群规,大家都要共同遵守。因为群主负有整个群组的管理责任,身上背负着监管压力,所以群主把不遵守群规的群员移出本群,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可以理解的自保之举,完全是本群的自我管理行为,不存在侵权。站在普通网民的角度来看,本案的启示主要在于:群主与群员之间,并不仅仅是相互投缘之类的情谊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说白了,就是群主把不遵守群规的人踢出群,也是一种执法或执纪行为,而不能理解为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普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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