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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员私拆举报信获刑时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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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令人发指的新闻吸引了人们的注意:今年44岁的鲍某是安徽省颍上县人,初中文化,案发前是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邮政局投递员。这位老兄可能是想发财想疯了,竟然利用职务便利,将寄给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信悉数扣下,开拆后再根据被举报者是谁,向其索取好处。颍上县法院一审查明,
2007年至2016年4月,鲍某私自开拆邮寄至颍上县委、颍上县人民政府、颍上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的信件30余封,隐匿40余封。其中举报颍上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李某的三封信件、举报颍上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某某的7封信件,都被他以敲诈方式有偿交给了被举报人,从中获取物质及现金的好处。今年2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
在人们有限的想象能力中,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邮政投递员,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与反贪大业扯上联系的。可是事情偏偏就是这么不可思议——举报信从这个渠道被泄密,还真是让人很难想到。而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只被判了1年零10个月的鲍某,居然还觉得自己被判重了,直到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他才总算死了心。
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显然,法院对于此案的审理、宣判,是依据了这一法条。但是判决之后,网友们却普遍觉得,对于如此无耻的小人,法院判得太轻了。二审法院不应只是维持原判,而是应该加刑才对。人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感觉?道理其实也很简单。鲍某隐匿、毁弃的,不是一般的邮件,而是事关举报者身家性命的举报秘密。谁也不难想象,本来身在暗处的举报者,经鲍某的泄密,一下子成了处于明处的被报复对象。如果举报者及其家人因此被打、被杀,或者长期处于被“穿小鞋”等精神折磨,鲍某对他人造成的潜在伤害,以及由此带来噤若寒蝉、不敢举报的社会影响,又岂止于一般性的隐匿、毁弃邮件之罪所能承担呢?
当然,我们在这里设想的种种“如果”,不太可能对法院审理此案产生作用,因为法院一般是依据已经发生的事实来判案的,对于潜在后果,不会作为硬性的判决依据。但是,鲍某的行为尽管和“破坏反腐事业”、“间接杀人”还扯不上,可是其以举报信为要挟工具,向被举报者索取钱财却是实实在在的。从性质来说,法律意义的“敲诈勒索罪”是能够成立的。隐匿、毁弃邮件+敲诈勒索二罪并罚,总不止于只判1年零10个月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数额较大的量化指标,是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鲍某用偷拆的举报信换钱,长达9年精心设局,其拿到手的好处,难道真的连1000元都没有吗?
对鲍某的量刑轻重,局外之人不过只是依照自己的理解,谈一些出于法、理、情杂揉而成的认识,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来改变法院的判决。比较值得重视的一点,倒是我们的纪检监察等机关应该从鲍某身上举一反三——如何避免类似鲍某这种不为人关注的“小虾米”坏了反腐的大事。其中最为关键的举措,还是如何为公民提供更多、更方便的举报渠道;如何在受理举报、查办举报的程序设置上多一些创新,让鲍某之类的“阴暗小人”没有空子可钻,让举报人能够放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