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排量车身限制小型车是一种懒政思维
(2014-07-16 02: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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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珠海的刘小姐在北京车展上购买了一台奔驰Smart小排量汽车,把车运回珠海后,才发现这辆车无法在珠海注册登记。“我在北京经常看到这种小排量车在街上跑,还以为全国都能上牌。结果交警告诉我在珠海不可以上。”对此刘小姐很无奈。面对记者的电话采访,珠海市交警支队明确表示载客汽车需要发动机排气量在1000毫升以上,或者车身长度超过3.5米,满足其一就可以在珠海正常注册登记并上路行驶;否则不能注册登记,上路行驶也会被罚款。(人民网7月15日报道)
2006年以前,汽车上牌的“限小”政策,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而自从200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之后,被人广为诟病的“限小”政策,就已宣告寿终正寝。但是,珠海依然按照排气量在1000毫升以上、车身长度超过3.5米这样的简单标准“限小”,让人有些不可思议。
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地方政府可以在不改变原则精神的前提下,按照当地具体情况,拿出符合当地特点的实施细则。换言之,落实上述《意见》,既有限时实行这样的定量目标,更要有诸多定性目标等待实现。汽车上牌“限小”,各地可能都有自己的“小”之底限,而这个底限,不应该仅仅是以排量、车身这样的简单化指标,而应该结合全国、全省及本市的环保要求,以及交通路况,城市管理、汽车性能等多方面的平衡要求综合制定。
我国各地以往制定的“限小”标准,之所以只以排量、车身为限,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小排量车大多存在性能不佳,动力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会给交通管理带来麻烦;而对车身限“小”不限“大”,原因恐怕不全在交通管理,更是出于一种“小车影响城市形象”的面子问题。限制了身量较小的汽车,也等于限制了身份,从而造成对驾车者的身份不公。
为避免广告嫌疑,奔驰Smart这款车到底怎么样,笔者不便多说。但是有一个道理却有必要阐释:汽车动力的大小,除了排量,也与其车体、自重密切相关。排量1.0,如果车体达3.5米以上,那就是典型的“小马拉大车”,动力不可能足,性能不可能好;反过来说,如果车身短了,自重轻了,道理上就成了“大马拉小车”,其行驶中的相对动力,却未必输给那些排量大、车身也长的大车。因此,“排气量1000毫升以上,车长超过3.5米,二者满足其一可上牌”的政策,完全忽视了排量与车身对汽车性能的共同作用,非常荒谬。
实事求是地说,当前的小排量车,绝大多数在性能上具备了在各种道路行驶的条件。但是一些早期车型,如果不加鉴别一并解禁,同样很不可取。因此,落实小排量车解禁,关键在于给小排量车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定性标准,而不能以保守的态度,守着旧标准实行“一刀切”。只有政府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面对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各种新理念、新技术才能逐步使小排量汽车走上精品化、时尚化道路,“小排量=低档次”旧观念才能得到改变,节约型社会才能令人可感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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