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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冲击政府案”的另一面暴露了什么

(2014-06-30 18:23:08)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1年前,安徽绩溪大旱,荆州乡乡长胡琦源在电视台表态:“本乡为抗旱投入100多台抽水机”,次日发出的《致全乡人民一封信》中还宣称当日实施了人工增雨。8月10日,数百村民聚集乡政府询问胡琦源“为何不见抽水机,为何没见一滴雨?”胡乡长躲着不见,村民们与乡干部发生了推搡,有村民还将3辆公务车掀翻。此后有参与村民被县公安局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拘留。事发10个月后,其中的5人被判处两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5人被判处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对此判决,当事人家属及律师颇有争议。(《东方早报》6月29日报道)
 
看到这一篇似曾相识的报道,笔者想起去年夏天曾经沸沸扬扬的这一起群体事件。搜出当时的报道,全部内容就是“群众闹事”、“乡干部克制、劝说”、“县领导快速反应,要求乡干部安抚群众,帮助抗旱”。对于闹事群众,县委主要负责人的态度,也是“对个别有过激行为的人员加强说服教育工作”。和现在的报道相比,那时出自当地媒体的报道,不仅简短得多,而且也非常“正面”。
 
好在,如今已进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事实的真相,不可能因为媒体的刻意忽略而被深埋。如今的报道,总算揭出了此事的另一面。当地村民为什么要到乡政府讨说法?是因为乡长在电视台的夸夸其谈,对受灾村民有了“伤口洒盐”的效果,村民们有质询的权利;而一个诉求简单的“讨说法”,为什么酿成了打砸、掀车的群体性事件?乡长躲起来不见,群众要讨的说法得不到正面回答是最大的诱因——乡领导如果能有一个诚恳的态度,耐心解释抽水机的去向,人工增雨效果的不确定性,并按照群众的意见承诺整改,事情不可能发展到这个地步。
 
发生了打砸、掀车的事,无论是发生在乡政府,还是发生在普通公民身上,公安、法院依法处理都是应该的。但是处理的前提,是要依据案情的因果来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此事的“因”,上面已经提到。再换个说法就是:村民要求乡长就人工增雨和抗旱设备分配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这是应有的请求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满足当然不是打砸的理由,村民要为自己的打砸承担责任,但这个责任跟无缘无故“欺负人”式的寻衅滋事性质不同。在量刑中只认同“果”的犯罪行为成立,不考虑“因”的催生因素,是不符合法理精神的。
 
更值得深究的是,在办理此案时,法院合议庭建议对五村民从轻处罚,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最高处罚一年半,但此建议被上级领导否决。而“领导否决”是个什么概念?人们想知道的是,生效的法律判决,本该是在公、检、法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下,由一审、二审法官通过庭审、质证、辩论、合议等环节来依法判定,任何非办案者的干预,都应该被视为法制社会的非正常现象。这位“领导”到底是谁?量型到底应该谁说了算?由此,这起“冲击政府案”的判决,已被画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不难看出,当地法院对10名村民的判决,明显有“杀一儆百”的诉求。而公众对此事的关切,除了对当事村民量刑的轻重,更有当地的县乡政府从此事中吸取了怎样的教训。乡长“表功”、群众“受伤”的现象,在当地是否普遍?是否应该纠正?要说“杀一儆百”,当事的胡乡长,是否应该作为反面典型“杀”一下,给其他干部以“儆”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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