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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医生”的两难尴尬本不应该发生

(2014-05-07 02: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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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对病人像亲人,视工作如生命。你用行动,演绎了忘我奉献的情怀,尽心尽责,诠释了医生的神圣天职。”这是在2013年度“感动温州人物”颁奖现场,对徐志坚的颁奖辞。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颁奖的盛况刚刚淡出人们的视线,“最美医生”就遭遇了最为尴尬的事:因连续高强度工作救治伤者突发脑溢血,至今8个多月未康复,因不予认定工伤而不能报销28万元医药费,家属打算申请行政复议又觉有损榜样形象。(《温州都市报》5月6日报道)
 
不难看出,徐志坚遇到的尴尬,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因为救助伤者而把自己累成脑溢血,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从而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经济压力;二是本来可以像普通公民那样,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为自己维权,但是“感动温州人物”的头衔,又让他和父母陷入进退两难。
 
对于前者,我个人认为,人力社保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缺少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视同工伤。具体到这一起,在遭遇台风灾害时,亲临灾情现场的抢险者受到伤害,可视同工伤。可是医院同时被送进几十名因灾受伤的患者,一线主治医生的高强度持续工作,难道就不算抢险救灾的一部分?不算维护公共利益?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人力社保部门“不符合规定,没办法”的解释,即使不是冷酷无情,起码也是食法不化。
 
即使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例》第十四条,其实也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据笔者所知,在某些地区新修订的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法规文件中,不仅在不断提高奖励和抚恤标准,而且对见义勇为的人员主体、行为主体也在扩大,比如将正常履职的职业保安因制止坏人坏事受到伤害,也列入见义勇为范围。这样的规定,意在昭示社会:即使是“职业行为”,只要其行为主体是在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也是可以列入公益褒奖范围的。治病救人虽然是医生的职责,但是在遇到突发事件、伤病者瞬间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医生因忘我抢救而伤及自身、且有足够证据来证明造成伤病的直接原因时,为什么不能参照其他公益救助相关规定,以“其他情形”予以工伤认定、或以其他途径予以救助呢?
 
对于后者,我觉得徐志坚和其父母的“进退两难”,恰恰表明了他们的善良。作为“感动温州人物”之一,本该成为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关注对象;突发脑溢血后的康复之难,也本该有人主动上门,帮助排忧解难。如果以前因为有所疏忽而欠缺,那么经媒体报道、徐志坚遇到的两难尴尬呈现于世人后,相关部门的主动作为则应该彰显了。毕竟,能够感动温州的典型人物,已经付出了超常的代价。受其恩惠的温州社会,如果任其在尴尬中艰难度日,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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