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保障“联合起来的鸡蛋碰得过石头”
(2013-10-25 22: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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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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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温州媒体近日报道,“空中飞人”吴先生反映,经常坐飞机出差,一年下来累积了不少积分。前不久他收到东航的短信,称积分快到期了,于是就想赶在到期之前用积分兑换机票。就在他想用积分兑换一张东航温州前往上海的机票,却遭遇了“用积分兑换没票,用现金购买有票”的尴尬。
细读新闻,人们方才明白,东航对于“积分换机票”有着诸多限制。用积分兑换没票,用现金购买就有票,原因在于每个航班对于积分换取的机票都有量的限制,用完为止。比如一个航班总共200张机票,可以用积分换取的也许只有3张甚至更少。当然,这还仅仅是东航公开的说法。没有公开的,比如哪条航线留给“积分换票”的多一些,哪条航线少一些甚至没有;留出来的“积分换票”席位是否公开、公正地订出,有没有暗箱操作,都还是很大的未知数。
近年来,为了促销而推出的积分制,在各竞争行业都不少见。而所有的此类促销,无一例外,最终解释权都在商家一方。在餐饮业,消费超过一定额度,可以领到代金券。可是如何使用代金券,比如在什么时候用、在哪些消费品种上用,消费者却没有选择权,而是店方说了算,最终代金券的价值大大缩水。东航的“积分换机票”,其实也是这样的滥招。
类似的霸王条款,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多年来,消费者也一直在抗争,但是苦于“一盘散沙”的现实,再加上因体制、机制等原因导致的消协无法给力,消费者与商家在权利主张上的此消彼长现象,一直没有得到制度层面的解决。但是,无论从情理上看,还是从法治精神上来理解,这都是一个很不正常,亟需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问题。
如何解决?我以为关键在于立法者的态度与智慧。从态度上说,立法机关不能眼看着消费者的权利,就这样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积弱下去,而应该从改变权利倾斜的意义上,拿出立法作为。而从智慧上说,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其实都有自己的作为空间。国家立法,着眼点还是应该放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上,尤其应该冲破因利益主体多元化而导致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将该法一些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具体化,在涉及消费纠纷时,应强化消协的仲裁作用,让消协的职能由虚变实,而不能任由企业主导。
地方立法,可通过修改《XX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针对本地区消费者权益突出问题,在不违背《消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做出平衡权利的调整。比如,针对行政、司法、消协等各自的职能特点及局限,增加或调整各部门的消费保护职能,强化部门之间的主动配合,让消费者在被侵权后,能够很快“找对庙门”并解决问题;比如,根据厂商及消费者双方的强弱实际,作出更多有利于弱势一方的司法规定。总之,让联合起来的“鸡蛋”碰得过“石头”,应该在法律的保障下成为可能。
细读新闻,人们方才明白,东航对于“积分换机票”有着诸多限制。用积分兑换没票,用现金购买就有票,原因在于每个航班对于积分换取的机票都有量的限制,用完为止。比如一个航班总共200张机票,可以用积分换取的也许只有3张甚至更少。当然,这还仅仅是东航公开的说法。没有公开的,比如哪条航线留给“积分换票”的多一些,哪条航线少一些甚至没有;留出来的“积分换票”席位是否公开、公正地订出,有没有暗箱操作,都还是很大的未知数。
近年来,为了促销而推出的积分制,在各竞争行业都不少见。而所有的此类促销,无一例外,最终解释权都在商家一方。在餐饮业,消费超过一定额度,可以领到代金券。可是如何使用代金券,比如在什么时候用、在哪些消费品种上用,消费者却没有选择权,而是店方说了算,最终代金券的价值大大缩水。东航的“积分换机票”,其实也是这样的滥招。
类似的霸王条款,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多年来,消费者也一直在抗争,但是苦于“一盘散沙”的现实,再加上因体制、机制等原因导致的消协无法给力,消费者与商家在权利主张上的此消彼长现象,一直没有得到制度层面的解决。但是,无论从情理上看,还是从法治精神上来理解,这都是一个很不正常,亟需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问题。
如何解决?我以为关键在于立法者的态度与智慧。从态度上说,立法机关不能眼看着消费者的权利,就这样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积弱下去,而应该从改变权利倾斜的意义上,拿出立法作为。而从智慧上说,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其实都有自己的作为空间。国家立法,着眼点还是应该放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上,尤其应该冲破因利益主体多元化而导致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将该法一些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具体化,在涉及消费纠纷时,应强化消协的仲裁作用,让消协的职能由虚变实,而不能任由企业主导。
地方立法,可通过修改《XX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针对本地区消费者权益突出问题,在不违背《消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做出平衡权利的调整。比如,针对行政、司法、消协等各自的职能特点及局限,增加或调整各部门的消费保护职能,强化部门之间的主动配合,让消费者在被侵权后,能够很快“找对庙门”并解决问题;比如,根据厂商及消费者双方的强弱实际,作出更多有利于弱势一方的司法规定。总之,让联合起来的“鸡蛋”碰得过“石头”,应该在法律的保障下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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