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检血液被掉包 协警能量何其大
(2013-06-22 21: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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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送检血液掉包协警能量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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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近日设卡时查获一公务员涉嫌醉驾,在血液送检过程中,其血样被人偷梁换柱。交警部门随后发布说明称,是一名协警与当事人母亲内外勾结进行调包,现三人已被予以刑事强制措施。(《温州都市报》6月18日报道)
呼气酒精测试显示106.5mg/100ml ,血液检测结果为20.7mg/100ml,正是因为数据反差太大,才引起了鉴定人员的怀疑,最终通过倒查揪出做手脚的人。也正是因为数据反差太大,也让人看出犯罪嫌疑人或准备不足,或没有经验,最终导致了造假穿帮。
按说,“送检血液被掉包”是非清楚,交警部门也查出了内外勾结的内鬼,此事应该画上句号了。可是我们却很难从纠结情绪中走出来。因为太过恶劣、又太过简单的事情,其背后往往掩盖着许多“不简单”。纵观此事,查出是谁掉包,似乎并不复杂,但是令人感觉复杂的是,掉包的过程到底是怎么样的?是什么原因,导致一名区区协警,就可以干出这样的事。
由“协警所为”这样的调查结果,人们可以产生许多联想。首先,人们有理由怀疑,因为定罪量刑与当事者身份有着密切关联,在一个处处都抓“临时工”顶罪的大环境下,作案者到底是不是协警,甚至调查此事的人是不是协警,都会在人心里打上问号;其次,与送检血液之类重要证据直接接触,协警的身份是否合理合法?一旦协警把事情办砸,责任是否只由当事协警一人承担?第三,查出了送检血液居然可以被人掉包,那么以前“偏差值在10个单位以内”的所谓正常值,极有可能也有不正常的地方。毕竟,如果处于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的边缘状态下,“10个单位以内”可以改变定罪量刑,因而值得冒一次偷梁换柱之险的。
由此,我们的关注焦点,就不能不从事件本身,转到事件背后的成因上。是程序本身有漏洞?还是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出现了执行者不认真或故意“缩水”,使程序最终走了样?从种种迹象分析,我觉得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因为以中国人的思维方式,规章是死的,人是活的。同为“照章办事”,其中的弹性空间,往往大的惊人。
从制度要义来看,作为重要证据,送检血液的接收、流转,决不是搬运普通物品那么简单。无论哪个环节,都不大可能在没有见证、监督的情况下,只由一名协警独立完成。那么,如今协警却把送检血液轻易掉了包,见证、监督者干什么去了?如果调查结果证实,此事真的缺少了见证、监督这一环,如属制度缺陷,当追究规章制定者的责任;如属见证、监督者失职渎职,当追究他们的责任。
再健全的规章制度,也是由人来执行的。被动的、表面的、敷衍的“照章办事”,与主动的、深入的、认真的“照章办事”,结局往往天攘之别,这正是掉包者“长袖善舞”的天地。协警的能量是怎么大起来的?在整个事件中,到底谁在被动、表面、敷衍地“照章办事”?他们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些,才是交警部门最该说清的东西。
呼气酒精测试显示106.5mg/100ml ,血液检测结果为20.7mg/100ml,正是因为数据反差太大,才引起了鉴定人员的怀疑,最终通过倒查揪出做手脚的人。也正是因为数据反差太大,也让人看出犯罪嫌疑人或准备不足,或没有经验,最终导致了造假穿帮。
按说,“送检血液被掉包”是非清楚,交警部门也查出了内外勾结的内鬼,此事应该画上句号了。可是我们却很难从纠结情绪中走出来。因为太过恶劣、又太过简单的事情,其背后往往掩盖着许多“不简单”。纵观此事,查出是谁掉包,似乎并不复杂,但是令人感觉复杂的是,掉包的过程到底是怎么样的?是什么原因,导致一名区区协警,就可以干出这样的事。
由“协警所为”这样的调查结果,人们可以产生许多联想。首先,人们有理由怀疑,因为定罪量刑与当事者身份有着密切关联,在一个处处都抓“临时工”顶罪的大环境下,作案者到底是不是协警,甚至调查此事的人是不是协警,都会在人心里打上问号;其次,与送检血液之类重要证据直接接触,协警的身份是否合理合法?一旦协警把事情办砸,责任是否只由当事协警一人承担?第三,查出了送检血液居然可以被人掉包,那么以前“偏差值在10个单位以内”的所谓正常值,极有可能也有不正常的地方。毕竟,如果处于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的边缘状态下,“10个单位以内”可以改变定罪量刑,因而值得冒一次偷梁换柱之险的。
由此,我们的关注焦点,就不能不从事件本身,转到事件背后的成因上。是程序本身有漏洞?还是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出现了执行者不认真或故意“缩水”,使程序最终走了样?从种种迹象分析,我觉得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因为以中国人的思维方式,规章是死的,人是活的。同为“照章办事”,其中的弹性空间,往往大的惊人。
从制度要义来看,作为重要证据,送检血液的接收、流转,决不是搬运普通物品那么简单。无论哪个环节,都不大可能在没有见证、监督的情况下,只由一名协警独立完成。那么,如今协警却把送检血液轻易掉了包,见证、监督者干什么去了?如果调查结果证实,此事真的缺少了见证、监督这一环,如属制度缺陷,当追究规章制定者的责任;如属见证、监督者失职渎职,当追究他们的责任。
再健全的规章制度,也是由人来执行的。被动的、表面的、敷衍的“照章办事”,与主动的、深入的、认真的“照章办事”,结局往往天攘之别,这正是掉包者“长袖善舞”的天地。协警的能量是怎么大起来的?在整个事件中,到底谁在被动、表面、敷衍地“照章办事”?他们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些,才是交警部门最该说清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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