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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考试客观公平驾校垄断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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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自学就不能直接考试吗?小苏查阅资料,也没找到国家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今年1月21日,她向玄武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现代快报》1月28日报道)
此案的焦点在于,从常理来分析,目前似乎只有驾校,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有关驾驶培训的硬件规定。但是该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也并没有规定没有经过驾校培训的人,就不能报考驾驶员。在这样的法律边缘问题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到底是“法无明文即可行”,还是“法无明文即禁止”的理解差异。
当地车管所大概认为,要想通过考试,学员没有上路体验这个过程,是不可能的。而由私人来教授学员,如果由学员驾车上路实习,就必然违法。车管所同意未经驾校培训的学员报考,就等于变相鼓励这种违法的存在。这样的思路,虽然从方便管理的角度说,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从视角更高一点的公共管理来说,却经不起仔细推敲。
公共管理的高境界,是客观和公正。如果我们承认,参加了驾校培训的学员,未必能全部通过考试,也就应该承认,没有经过驾校培训的学员,未必就不能通过考试。如果私人教练有足够的能力,为学员提供各种复杂交通情况的模拟情境,并能教授学员熟练掌握和处理,有通过考试的信心和把握,车管所的拒绝报考,岂不是毫无道理吗?只从“私人教练达不到驾校培训条件”来推测学员水平,哪怕真有很好的出发点,那也算不上客观和公正。
笔者以为,为驾照考试把关,其公共服务的“含金量”主要应该体现在考试环节上——考试内容和方法是否符合当前交通安全需要,是否在不同时间存在标准不一、是否对所有学员一视同仁等问题。只要考试的尺度是一样的,驾照的含金量就有保证。所有学员都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哪里还有必要对学员“问问来路”呢?
深入地看,当前“学车只能到驾校”现象,已经成了约定俗成的业态垄断。而本应追求多元价值的公共服务,同样有打破各种垄断的相应义务。某种现象的发生,总有其生存、发展的复杂社会条件,解决起来也应该从更多角度,以相对复杂的方式来进行。对于私人之间的教车、学车,应该视为一种打破“驾校垄断”的新业态,政府可以暂不鼓励,但也不应该用拒绝报考的方式来遏杀。
此案的焦点在于,从常理来分析,目前似乎只有驾校,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有关驾驶培训的硬件规定。但是该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也并没有规定没有经过驾校培训的人,就不能报考驾驶员。在这样的法律边缘问题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到底是“法无明文即可行”,还是“法无明文即禁止”的理解差异。
当地车管所大概认为,要想通过考试,学员没有上路体验这个过程,是不可能的。而由私人来教授学员,如果由学员驾车上路实习,就必然违法。车管所同意未经驾校培训的学员报考,就等于变相鼓励这种违法的存在。这样的思路,虽然从方便管理的角度说,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从视角更高一点的公共管理来说,却经不起仔细推敲。
公共管理的高境界,是客观和公正。如果我们承认,参加了驾校培训的学员,未必能全部通过考试,也就应该承认,没有经过驾校培训的学员,未必就不能通过考试。如果私人教练有足够的能力,为学员提供各种复杂交通情况的模拟情境,并能教授学员熟练掌握和处理,有通过考试的信心和把握,车管所的拒绝报考,岂不是毫无道理吗?只从“私人教练达不到驾校培训条件”来推测学员水平,哪怕真有很好的出发点,那也算不上客观和公正。
笔者以为,为驾照考试把关,其公共服务的“含金量”主要应该体现在考试环节上——考试内容和方法是否符合当前交通安全需要,是否在不同时间存在标准不一、是否对所有学员一视同仁等问题。只要考试的尺度是一样的,驾照的含金量就有保证。所有学员都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哪里还有必要对学员“问问来路”呢?
深入地看,当前“学车只能到驾校”现象,已经成了约定俗成的业态垄断。而本应追求多元价值的公共服务,同样有打破各种垄断的相应义务。某种现象的发生,总有其生存、发展的复杂社会条件,解决起来也应该从更多角度,以相对复杂的方式来进行。对于私人之间的教车、学车,应该视为一种打破“驾校垄断”的新业态,政府可以暂不鼓励,但也不应该用拒绝报考的方式来遏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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