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企业伪造公章警方不立案开了恶劣先例

(2012-02-09 09:57:16)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为达到少替职工缴纳社保资金的目的,地处湖南省益阳市的一央企下属国有企业,伪造了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假公章12枚和个人私章两枚,给部分职工造假档案并办理了“提前退休”。当地公安机关经过5个月的调查后认为,伪造印章行为系单位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决定不予立案。控告人向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申请复议,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又向申请人下达《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法制周末》近日报道)

    刑法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一些行为,并不能从反向被理解为“单位不会犯这种罪”。更何况《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公章之类的犯罪,并没有只言片语提到这项罪名是自然人的“特权”。再从法理来分析,即使伪造公章、进而伪造公文的具体行为只能由自然人完成,但是依附于伪造而获取利益的所有相关者,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利益相关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换言之,对于伪造公章和公文的单位,即使不以“伪造公章罪”立案,也应该以其它犯罪立案调查。

    不难想象,一个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总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不构成自然人犯罪,就要构成单位犯罪,或者既构成自然人犯罪,又构成单位犯罪。从法治精神的角度来理解,《刑法》在整体意义上绝对不会存在“找不到犯罪主体”的规定。然而,益阳警方的最终认定,却是单位不构成犯罪,自然人也不构成犯罪。

    单位,是一个社会组织,给单位判几年徒刑有点荒唐,对单位罚款,也要考虑单位内部无关者的利益。单位的法律责任应该怎么负?从此案的情节来看,对伪造公章的后果有着充分估计、并做出伪造公章决定的,是单位领导。承担责任的,只能是他们以及伪造公章、公文的具体人。从其伪造公章“为了给部分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动机来看,此举明显是以“少缴费,早支取”的方式,恶意蚕食国家养老金,与盗窃无异。警方完全应该参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罪予以立案。至于“集体研究”,更不能成为不立案的理由。因为只要对社会形成了危害,“集体研究”应被视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依据《刑法》第三节共同犯罪的规定,警方同样应该立案调查。


    企业伪造公章警方不立案,无疑开了一个恶劣先例。其价值导向在于:以单位名义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可以无人担责。如果大小单位争相效仿,社会岂不乱了套?而在此事曝光后,竟没有一家单位对“造假退休”档案进行过全面核查,社会关注度再高,也没有影响到造假领导的升迁。官方有意无意的麻木,也让人悟出“不立案”的背景,决非法律争议那么简单。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