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人蛊惑”不是群体事件的关键
(2011-12-22 00:27:51)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部分群众因担心正在做前期论证工作的华电发电项目对环境造成污染,受一小部分人蛊惑,几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到海门镇政府,并到深汕高速公路海门出入口聚集,堵塞车辆通行,造成深汕高速公路海门路段一度堵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群众对话,向群众说明情况,耐心做好现场群众的解释工作,深汕高速公路于下午4时许恢复双向通车。(《汕头日报》12月21日报道)
作为地方党报,对这样的群体事件予以报道,应该算是一种常规行为。如果只是对事件予以客观描述也还罢了,但是报道却主观性很强地使用了“小部分人蛊惑”、“不明真相”这样的定性语言,暗示群体事件的非合理性,我觉得不够妥当。
地方党报传递的是地方党委的态度和立场,而地方党委的立场,直接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效果。那么,就海门事件来说,地方党委应有的立场应该是什么?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同样发生在广东的“乌坎事件”成因和性质的指示,应该是一个重要参照:“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忽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积累的结果,是我们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必然结果。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必须直面和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引申来看,地方党委、政府在面对此类事件时,首先应该把解决问题的立足点放到“反思政府工作不足,理性解决合理诉求”上,而不是指责“少数人蛊惑”,多数人“不明真相”。
针对海门事件,当地官员首先要反思的,是近年来海门镇已经运行的工业项目,给当地造成了怎样的污染,百姓的生活因此受到了怎样的影响,这一次海门发电项目的引进,是否实实在在地尊重了民意;第二要反思的,是正常反映问题的渠道是否畅通有效,是否存在“你反映你的,我干我的,反映的问题直到项目完工也不会有结果”现象;第三要反思的,是群众为什么不明真相,真相到底是什么,谁又告诉过群众;第四要反思的,是“少数人蛊惑”之类的定性,是否有侮辱群众智商之嫌——如果没有蓄积已久的不满情绪,少数人的蛊惑能量真有那么大?群众难道真的那么容易被蛊惑?
笔者以为,无论是“乌坎事件”,还是“海门事件”,无非都是一种目标简单的利益表达。而在现代社会,利益冲突是一种社会常态。政府的职责,就是调整、化解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发生了较大冲突本身,就是政府调整、化解行为存在失误与滞后,或大或小的过错首先在政府一方。基于这一认识,地方政府最该引以为诫的,是引发群体事件的“导火索”,为什么一定要等到群情激愤后才引起重视?对民情、民意的应有敏感哪里去了?常态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又在哪里?如果政府的作为只限于“救火”,新的、更严重的危机可能又在酝酿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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