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签协议奖数万 如此“快刀斩乱麻”让人心寒
(2011-07-27 23:34:35)
记者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了解到,该起事故死亡旅客赔偿金标准已确定。事故遇难者林焱家属已签订了赔偿协议,将获赔50万元。这是本次事故签订的首份赔偿协议。据悉,此次赔偿标准是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这个基数是固定不变的;再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新京报》7月27日报道)
对事故遇难者赔偿额度多少,自然令人关心。但是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依据铁道部规定予以赔偿是否合情合理都还存有争议时,又冒出一个“早签协议奖数万”。这样的举措,明白无误地反映出,有关单位并没过多考虑亡者家属的感受,而是希望以“快刀斩乱麻”的做法,早日为这起事故划上句号。
何为奖励?奖励是对人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与表扬,使人保持这种行为。什么样的角色才适合奖励与被奖励?一般来说,奖励只适用于家长对子女,老师对学生,领导对下属之类期待与被期待之间。在经济交往中,虽然也有为鼓励对方更讲信用而实行“奖励”之说,但生意伙伴之间的奖励,严格来说只是一种利益让度。比如说,支付现款比延期付款可享受更多优惠,也有人使用“奖励”这样的概念。
反观这次特大事故的善后工作,责任方与亡者家属的赔偿谈判,完全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依据法规或其它情理进行的协商。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达不成,则需要进一步协商,直至诉至仲裁部门或法院解决。二者之间,既不需要一方对另一方“某种行为给予肯定与表扬”,也不存在纯商务谈判中一方对另一方“利益让度”,奖励又从何谈起呢?如果因为某一方处于认知混沌或者放弃权利,被动“配合”了另一方,从而得到了对方的奖励,我认为是对受奖者的亵渎。
以事故赔偿工作法、理、情错综交织的复杂来看,人性化善后,当是最该被强调的。事故赔偿既不能拖延,也不能操之过急,尤其不能以利诱方式求得“尽快了结”。考虑到亡者家属对亡者“入土为安”的现实期待,比较妥当的做法,我认为可考虑暂时为亡者家属支付一部分费用,先请他们从容料理亡者后事。之后再仔细协商事故赔偿,直至签下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喜欢
0
赠金笔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