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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理而练识-马龙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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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该如何干预房租上涨

(2011-07-15 23:24:19)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群租房邻居不堪其扰,群租客安全无法保障,租金“跳涨”租客很受伤……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种种乱象,昨天北京市政府公布实施新修改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首次明确,在租赁市场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时,政府可采取临时干预措施。(《京华时报》7月14日报道)

    政府干预房租的上涨,是否必要?有无可能?对此,网友们认识不一。我个人认为,此举是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的。先说必要性,房租上涨,不能否认其中客观性较强的市场起伏,但是房主的主动权相对较大、中介的恶意炒作,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原因。针对这一情况,从平衡出租方、承租方二者权益,遏制中介推波助澜的炒作,法规还是具有一定的作为空间的。再说可能性,一般来说,法规对于你情我愿、愿打愿挨的事有些无能为力,但是从维护第三方利益的角度、从平衡权益的角度来遏制恃强凌弱现象,还是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但是,尽管从理论上可以推断,此举既有必要,也有可能。但是在具体做法上,政府该如何“干预”房租的上涨,依然有着较大的想象空间。如果按照原报道中提到的,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市政府可以授权发改委等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怎么理解这种干预?难道也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那样,制定出一个“房租最高标准”吗?可这样的标准,能起到真正的标杆作用吗?因为在大城市,租房的市场需求相对刚性,房主无视“最高标准”向承租者要价,承租者也未必能扛得住。可如果法规事无巨细,管的过多,恐怕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因为租房的具体事项,有很多细节是“各有各的不同”,法规过细,很有可能招来全方位的埋怨。

    在我看来,政府“干预”房租的上涨,还是应该着眼于权益保障,间接调控。法规可以制定一个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之内,尊重出租方、承租方在真实意愿之下签订的合同,而把法规的力度,放在对违约者的惩罚上。比如,为遏制房主随意违约涨租,可以强制规定一个违约责任达到令其不敢违约的全市统一标准,否则合同不能签订。再比如群租问题,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有安全保障、环保卫生等附加条件,而且必须要经公共管理者、权益相关者的签字认可。这样规定,远比“租房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米”要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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