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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控 尽好人事再听天命

(2011-04-02 23:58:41)
标签:

房产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一季度已经接近尾声,除了部分二、三线城市公布调控目标之外,其余城市的目标都没有出台。截至3月24日,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除了山西省的22个,其余还不到10个。公布的目标也都与当地的GDP增幅挂钩,纷纷围绕着10%打转,这个数字接近了去年房价的年均增长幅度。在房地产调控是否又要沦为“空调”的敏感时刻,10%左右的涨幅标准引发了各界争议——这究竟是“限价标准”还是“涨价标准”?(中广网3月24日报道)

    与人们对调控的降价预期相比,各级政府的房地产调控宗旨,都只是“遏制过快上涨的势头”,从来没有谁给出过“降价”的承诺。而即便如此,各地“围绕10%打转”的调控目标,还是接近去年房价的年均增长幅度,这再清楚不过地表明,调控只能达到“涨幅不再增长”的程度,降价是不可期待的。

    无论是“不高于去年全国新建住房价格平均增幅”,还是“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各地调控目标的制定,无疑都是通过文字或数据游戏,对上应付来自上级的问责,对下忽悠百姓的期待。而从调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没有让百姓看的见、摸的着的量化指标,无论如何也是不够负责任的。

    而如果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决定房价的因素很多,作为政府也只能控制住一部分因素,要它在一季度之前就设定出具体的房价控制数值,确实也有一定难度。

    在百姓有具体期待,政府有“不可为”之处的背景下,我倒觉得,与其让地方政府拿出实打实的调控目标,倒不如对其“可为”之处细加考核,尤其是对房价起到举足轻重影响的因素,更要严厉问责。其基本原则,应围绕贯彻中央调控政策是否坚决彻底而展开。能够制定量化指标的,按照量化指标监督考核;无法量化的,亦可按照调控措施与效果,实行相对的打分考核。

    比如,在遏制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上,中央应该在全国范围细化土地拍卖政策,像土地拍卖的底价控制,就有必要实行不能超越同类土地的历史底价,对参拍者要有公益附加条件限制等,让地方政府对土地由绝对垄断弱化为相对垄断,从国家级政策上,限制连创新高的卖地冲动,为高房价从源头上降温。在相对考核上,可以在信贷、限购、房产税试行、对房地产市场规范管理等各个方面,按照地方出台调控政策的严厉程度、执行效果打分。这样一来,谁在调控中用实功,谁在调控中出假力,也就一目了然了。

    在尽好“人事”的前提下,再来“听天命”。既然房价涨跌不全部取决于政府调控,那么就不妨只考核政府可控的那一部分,这远比那些硬逼出来的“涨价标准”来的更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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