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买官者的处罚依据也应该晒一晒
(2011-01-27 1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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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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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北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查处了恩施州原州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吴希宁受贿案涉及的买官卖官问题,对触犯刑律的干部给予了刑事处分,并责成恩施州有关机关对认定有“买官”行为的25名干部给予了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不过,有不少媒体评论,对于卖官者的处罚已经到位了,但是对于买官者的处理,却并不给力,因为最轻的居然只是诫勉谈话。(《钱江晚报》1月24日报道)
吴希宁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自有法院依照程序审理、判决,人们不会有太多的争议。而通过报道的详细披露,不仅让我们一睹“官帽”买卖过程的卑鄙与无耻,更让笔者盟发了这样的疑问:从法律角度上说,在此前司法机关普遍偏重于追究受贿者法律责任的大环境下,这25位已从受贿线索中被揭露出来的买官者,该如何处理才能体现真正的法治精神?再从党纪、政纪的角度说,买官行为与其应有形象的巨大反差,在多大程度上败坏了党的形象与公务员形象?如何处罚他们,等同于如何评价他们,因此决不是一件很随意的事。
笔者以为,如何处理这25位买官者,对于斩断官场的腐败 “生态链”,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发生,也许比审判吴希宁更有意义。从严肃法纪、教育社会的角度来说,对这25位买官者的处理,需要制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处分原则。
其一,首先要追究的是法律责任——用于买官的数额、性质是否达到了违法的底线,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一定要向公众有个交待;其二,要通过司法调查,以买官的钱是否为公款作为切入点,进一步查实其有没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能够一出手就甩出数万元用于行贿,贿金来源就很值得怀疑;其三,如果经过以上调查,确认已经违法,追究司法责任自然必不可少。但如果没有达到违法的底线,党政部门还应该从其行为已造成恶劣影响的程度,确定其是否还有资格胜任领导岗位;其四,如果以上三关都过了,组织部门还应从民意出发,考察当初买官者的能力、品行与所安排的职位是否相称。毕竟,我们还要看到,买官者情况也许并不一样,有的是因为能力不足、品行不端才行贿,也有的可能本身各方面条件并不差,但又迫于当地恶劣政治生态而不得不行贿。对于这些人,在没有达到违法底线、自己能够深刻自省、群众又能谅解的情况下,不妨继续使用。
对25位买官者如何处理,对官场上的类似事件具有重要示范效应,不仅具有个案意义,更有普遍意义。据报道称,这25名买官者均已受到处理,但是否依照上述原则做出的?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尤其重要的是,对如此恶劣、且上升为公共事件买官行为,其处理依据是否也应该公开一下,接受群众的监督呢?
吴希宁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自有法院依照程序审理、判决,人们不会有太多的争议。而通过报道的详细披露,不仅让我们一睹“官帽”买卖过程的卑鄙与无耻,更让笔者盟发了这样的疑问:从法律角度上说,在此前司法机关普遍偏重于追究受贿者法律责任的大环境下,这25位已从受贿线索中被揭露出来的买官者,该如何处理才能体现真正的法治精神?再从党纪、政纪的角度说,买官行为与其应有形象的巨大反差,在多大程度上败坏了党的形象与公务员形象?如何处罚他们,等同于如何评价他们,因此决不是一件很随意的事。
笔者以为,如何处理这25位买官者,对于斩断官场的腐败 “生态链”,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发生,也许比审判吴希宁更有意义。从严肃法纪、教育社会的角度来说,对这25位买官者的处理,需要制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处分原则。
其一,首先要追究的是法律责任——用于买官的数额、性质是否达到了违法的底线,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一定要向公众有个交待;其二,要通过司法调查,以买官的钱是否为公款作为切入点,进一步查实其有没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能够一出手就甩出数万元用于行贿,贿金来源就很值得怀疑;其三,如果经过以上调查,确认已经违法,追究司法责任自然必不可少。但如果没有达到违法的底线,党政部门还应该从其行为已造成恶劣影响的程度,确定其是否还有资格胜任领导岗位;其四,如果以上三关都过了,组织部门还应从民意出发,考察当初买官者的能力、品行与所安排的职位是否相称。毕竟,我们还要看到,买官者情况也许并不一样,有的是因为能力不足、品行不端才行贿,也有的可能本身各方面条件并不差,但又迫于当地恶劣政治生态而不得不行贿。对于这些人,在没有达到违法底线、自己能够深刻自省、群众又能谅解的情况下,不妨继续使用。
对25位买官者如何处理,对官场上的类似事件具有重要示范效应,不仅具有个案意义,更有普遍意义。据报道称,这25名买官者均已受到处理,但是否依照上述原则做出的?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尤其重要的是,对如此恶劣、且上升为公共事件买官行为,其处理依据是否也应该公开一下,接受群众的监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