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常识为什么不能上升为监管常识
(2010-12-30 18: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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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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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将至,食品安全问题备受重视。近日央视才爆出人工假鸡蛋的新闻,最近湖北等地又曝出有不法工厂生产“人工合成豆腐”,并在市场上销售。人工合成豆腐究竟算不算豆腐?南京市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委员会相关人士认为,因为国家并没有对豆腐有这个宽泛的概念给出定义。而就目前的市场而言,包括嫩豆腐、豆腐干等产品,所适用的生产标准都是《非发酵类豆制品》国家标准。而该标准的适用前提必须是:经制浆工艺制成的豆制品。也就是是说,如果是用其它工艺制成的豆制品,该标准对其并无约束力。(《扬子晚报》12月29日报道)
如果说套用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来评判“人工合成豆腐”,多少还有些错位的话,那从原料的角度做出甄别,难道还会那么难吗?比如,传统豆腐是由大豆、消泡剂和凝固剂生产加工而成,合成豆腐的原料是大豆分离蛋白、变性淀粉等物质。而大豆分离蛋白是以低温脱溶大豆粕为原料生产的,那么“大豆”与“低温脱溶大豆粕”是否可以划等号?二者的营养价值、安全卫生等指标区别何在?如果后者在各个方面都不及前者,那么得出“人工合成豆腐不是豆腐”的结论,从而在生产流通中加强监管,又有什么不理直气壮的呢?
前几年,市场上曾出现过一种“组合牛肉”——用机器把肉打碎,然后重新粘连组合。而这样的组合牛肉,除了在工艺上容易“玩巧”,成本低、利润大之外,还有一个最大隐患,就是由于破坏了原有口感和外观纹理,给检测部门判断是否为纯牛肉带来困难,而且重组牛肉经过搅碎后,会大量增加接触细菌的面积,造成污染的风险也更大。而组合牛肉这样的生产方式,同样也是“国家没有禁止生产销售”,监管者对其束手无策。
豆腐是大豆做的,牛肉是牛身上长出来的,这都是基本常识。可是在我们这个社会,基本常识却往往不能上升为食品监管常识。《非发酵类豆制品》国家标准,只对“经制浆工艺制成的豆制品”有约束力,对原料是不是大豆却没有约束力;组合牛肉,不论原料是不是真正的牛肉,只要在打碎加工的过程中,“做”的更像牛肉,食品安全监管者就只能认为其是牛肉。由此带给人们的强烈感受是,我们的食品监管底线,几乎已经低到“只要吃不死人”的地步了。
写到这里,我们只有苦笑了。当“豆腐是不是大豆做的”都成了问题时,我们首先应该反思的,是当前危机四伏的食品安全,到底是监管条件的差距?还是监管理念存在问题?比如,以食品安全之重要,市场的大门是否应该谨慎地打开?市场的开放程度,是否应该和监管能力同步考虑?对于暂时“吃不准”的问题食品,能否从百姓的消费安全考虑,先禁下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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