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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国家标准”应该避虚就实

(2009-10-09 10:58:01)
标签:

婚介

标准

收费

法规

操作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国内首部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国家标准委和全国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了解到,标准首次明确提出婚介服务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此外,标准还要求婚介工作人员应拥有相关职业(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在上岗前和上岗后均应接受“再教育”,内容包括:服务意识和职业化、婚变心理学、沟通技巧及案例分析等。(《京华时报》10月6日报道)

    说实在话,职业婚介的社会形象并不是很好,“婚托”现象、低于预期的服务,都让人对这个行业缺乏信心。从这个意义上看,为婚介行业制定一部国家标准,以更规范的服务造福于社会,确实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有必要制定规则是一回事,如何制定又是另一回事。从报道中的内容看,如果未来的婚介国家标准仅仅满足于“规定服务期限,持证上岗,信息保密”,显然不太可能真正让人享受“以征婚者为中心”的实惠。因为服务期限是否限定,并不是服务质量的关键;所谓的持证上岗,那些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之类的证书,在我们这个社会也几乎是不存在门槛的“交钱既可得”,实在很虚;至于征婚者信息保密,那本来就是婚介的职业底限,在法规中一笔带过即可,没必要作为“亮点”特别强调。而在国家标准很虚泛、很“概念”的背后,婚介却会面临花钱考证等压力,考证的组织者、培训者又会发上一笔小财。

    现在的婚介服务,是先向征婚者收上一笔数量可观的会员费,并承诺找到满意对象为止。但是因为并不承诺何时找到,最终结果是“永远找不到,永远要收费”,对服务不满意,只能再花更高的价钱,提升自己的会员等级。从被服务者的角度看,真正的“以征婚者为中心”,就应该体现在以婚介成功为标志的实质性服务保障。以此来衡量,婚介的国家标准,只能围绕“成功才收费”的基本准则来制定。即:凡正式登记结婚前所发生的婚介服务,只宜收取低于成本的象征性收费,正式的收费留待介绍成功后收取。作为操作条件,国家民政部门有义务为婚介提供征婚者结婚登记资料,凡属由婚介提供过服务的法定婚姻,婚介都有收取或追索服务费的权利。

    “成功才收费”估计不太容易被婚介从业者认同,但我以为,作为一项行业规范,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被服务者的利益如何保障,而不能太多考虑此前的行规如何。你的理念,你的实力能够适应这项规则,你就生存和发展,如果不能适应,也只能退出这一行,没别的道理可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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