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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工会能帮劳动者协商工资吗

(2009-07-24 17:17:09)
标签:

非公企业

协商工资

行业工会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20日正式公布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中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订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新华网7月20日报道)

    关于商定工资,近年来一直在酝酿之中,但也一直推进不大。这一次,全总公布了相关指导意见,但是由于实施环境没有多大改变,这个指导意见在落实中依然会困难重重。比如,行业工会远未健全,即使健全,只存着与地方工会“是从属关系还是并列关系”的协调问题;比如,由于同行业企业经营差别很大,“行业薪酬”、“行业劳动定额”制定起来并不容易。相对来说,劳动密集型岗位比较好定,而对于那些知识创新型、市场机遇型岗位,制定起来还是有不小难度的。

    尽管困难重重,但是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的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企业工资制度今后发展的方向。而在目前的环境背景下,企业怕伤及自身利益而不愿谈,是有着很大主动权的;而无论是职工个人的“不敢谈”,还是现行工会的“不能谈”,都处于与生俱来的被动地位。如果企业居高临下的地位不能改变,上述协商工资,也就只能处于象征意义的层面上。而象征意义的协商工资,显然不是我们的期待。

    笔者以为,协商的基本前提,应该是资方与员工在地位上的平等。而这样的平等,不是口头上、概念上的平等,而是一种看的见、摸得着的事实平等;这样的平等,不是市场语境下“x方市场”的供求之理,而是政府通过公共服务、对博弈力量进行适当平衡后取得的权利平等。而平衡博弈力量的最有效手段,就是要通过立法、司法途径,让工会组织更合法、更有力地把员工“绑在一起”,形成与资方抗衡的法定力量,只有这样,“协商工资”才能名至实归。

    与资方抗衡的力量体现在哪?一是行业工会的组织力量要尽快强大起来。目前我们的工会组织,尤其是非国企的工会组织,无论其应有的职能,还是存在形态,始终都处在“破”多“立”少的状态,生存空间被压小,处境比较尴尬,与广大劳动者亟需维权的客观现实形成了很大反差。二是合理界定行业协会的作为空间。为劳动者说话,替劳动者代言,要与“促进企业发展”同步。这就要求行业工会以极高的责任感,既以相关法律为准绳,衡量企业是否侵害了员工合法权益,更要调查掌握大量的相关信息,对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岗位工资标准心中有数,在“敢谈”与“会谈”的底气支撑下,为劳动者把好维权关。

    因此,非公中小企业工资制度,就不能仅仅盯着一个“商”字,更要在如何“商”出质量,提高“商”后效果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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