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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告赢物价局”或许能规范价格听证

(2009-04-07 23:04:58)
标签:

物价局

败诉

价格听证

公布成本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2008年9月,郑州市物价局在媒体上发布关于召开全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随后,市民赵正军提出申请,要求市物价局公开市热力总公司的价格成本信息,被物价局拒绝。赵正军随即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做出的免于公开告知书。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撤销郑州市物价局此前做出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同时,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新华网4月1日报道)

    与以往民告官的案件相比,郑州这一起,因为不涉及当事者直接利益,公益色彩无疑更加浓厚,对规范听证、更充分地保障公民权利、提高民主决策,导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听证会屡屡开成涨价会,听证过程无非是听证代表做第几方案的“选择题”过程。涨价者的经营成本不公布,几乎已经成了各地听证的惯例。而经营成本如果被视为“商业秘密”,涨价理由又何谈充分?在这样的背景下,就算是再有责任心的听证代表,也无从行使权利。如今,郑州“市民胜诉物价局”一案有了结果,我觉得起码有两个意义值得关注:

    一是向社会昭示了这样的信息:凡拿到听证会上的听证材料,涨价理由中应该附有成本构成资料,因为此案已从法律角度上将公布价格成本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应该公开”的内容,听证代表有权主张,涨价方案提供者有义务公布,听证的组织者有义务监督。明确了这样的义务,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听证的组织者、申请者“关起门来是一家”现象。

    二是对物价部门如何认识信息公开,提供了明确的认识导向。此案的原告向郑州市物价局提出公开热力成本的要求,而物价局竟然“就赵正军申请公开的内容向热力总公司征求意见,热力总公司回复意见表示不同意公开”,这样的做法实在太搞笑了。物价局是政府工作部门,是价格执法机关;而热力公司是一家企业,是物价局的管理对象。可是在这件事中,却硬是出现了“执法机关向管理对象征求意见”的奇闻。众所周知,热力总公司是垄断或准垄断经营,经营的热力产品,是与公众日常生活关联度极高的公用产品。这样的企业,其经营成本到底算不算商业秘密,岂能由企业自己说了算?

    去年,“降低漫游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举行时,听证代表收到了足足一箱听证材料,却没有一点详介国内手机漫游成本的内容。面对如此“翔实”的材料,如果不想被“绕晕”,那就只能被“累倒”了。如何用新的事实来改变人们对听证的认识?“市民胜诉物价局”的判决,也许能够形成“破冰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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