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民间借贷限制在可控范围
(2009-02-25 22:28:58)
日前央行表示,我国目前正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将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规范民间金融,使其尽快浮出水面,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据了解,《放贷人条例》的最大突破将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成都商报》2月22日报道)
民间借贷确实可以大大方便中小企业、个人创业者借款,但是方便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虽然,民间借贷的注册门槛和具体约束条件还没有明确公布,但是从此事的复杂程度、当前的法治环境以及未来的执法能量看,即使公布了,其中的实质性约束也不会有多大。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开办门槛,合约范式,权威公证,合法担保,征信系统……都是金融业务不可缺少的支撑结构,有多少民间机构具备这样的条件呢?银行不愿承担的风险,现在推到了社会上,可最终的承受者又会是谁呢?
一切仅凭着放贷、借贷时的“愿打愿挨”,这只能算是有“贷”无“信”。试想,如果业务成交后法院查明,用于放贷的钱是赃款,法院又应该向谁追缴?如果事后发现借贷者恶意骗贷,放贷者可以像银行那样,向司法机关申请资产保全,或对当事者实施依法控制吗?
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最大风险,我以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洗钱,二是暴力化讨债。“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可什么才算“符合条件”?按照常规,无非主要是注册资金的数额之类。而这恰恰给洗钱带来了巨大方便。本来是来源不明的巨额资金,经过放贷业务一洗,马上变得“可以说清来源”了。而由于借贷者大多数是中小企业或个人,放贷者的最大风险,莫过于贷款者携款潜逃,人间蒸发。如果司法机关对此没有法定的监控义务,暴力讨债公司必然大有市场,这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要让民间借贷真正实现扬长避短,我以为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将放开的程度限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口子不宜一下子开得太大。与此同时,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政策,让银行推进业务创新,加大服务空间,将部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的银行中介业务。充分发挥银行经营基础的优势,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使民间融资变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具体来说,要让一些有富余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借贷给他人。这样,民间借贷就既解决了合法问题,也可以避免很多风险。
喜欢
0
赠金笔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