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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兼并重组只能服从一个最高利益

(2009-01-10 14:15:32)
标签:

山西

煤改

兼并

重组

利益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2008年9月,山西省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年产量不到300万吨的煤矿,将被兼并重组,兼并者将受到政府大力支持,兼并重组小煤矿,建立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但是这项政策的推进并不顺利,煤矿不想被收购,国营企业也不想收购,好矿地方政府不想卖、小矿煤老板也不想卖。在多方博弈中,兼并重组处于两难境地。(《时代周报》1月8日报道)

    一提山西,人们自然就会想到煤;一提到煤,人们又会想到恐怖的矿难,恶化的生态。很多人大概不会想到煤与方方面面的利益纠葛会有多么复杂。一个煤改兼并重组,把这种利益纠葛映衬得分外清晰。而这种利益纠葛,却把兼并重组的根本宗旨冲击得难以立足。不能不说,围绕微观利益而展开的多方博弈,是煤改兼并重组策略视角过低的必然结局。换言之,如果没有一个跳出微观利益、各方必须服从的最高利益所统驭,煤改兼并重组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结果。

    那么,什么才是兼并重组的最高利益呢?只能是符合矿产资源既开采、又保护的一系列科学指标,只能是保障安全生产、人性化管理的一整套社会要约。归结到一点,国家与人民利益才是兼并重组的最高利益。当最高利益被量化为一个个具体的指标时,谁兼并谁,怎么兼并,也就不是“政府说了算”还是“资本说了算”那么简单了。

    煤改兼并重组,必须敬畏、服从于可以量化的最高利益。按照这个思路,我以为具体实施应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调整。

    其一,煤改兼并重组要从地方政策上升到国家级矿业兼并法规,这样既可使执行的力度更有保障,又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予以把握;其二,以现有经营为起点,凡达到“最高利益”量化条件者,都是当然的兼并者,达不到的就是当然的被兼并者。应被兼并而无人兼并者,要列入无限期停产;其三,国有资产可以入主兼并重组,但只能享受资本利益,所有煤矿的税收,都由国税部门征缴,由中央或省级政府列入专项财政,进行再分配;其四,在服从于最高利益前提下,兼并重组要由法人主体之间按市场规则进行,抄底、逃顶悉听尊便,不搞“拉郎配”,不搞行政推动,不设定时间表。

    这样,煤改兼并重组就出现了“资本要服从于最高利益,调控范围扩大至全国,地方政府不再直接'吃煤矿',兼并重组依托市场配置”的总体思路。按照这样的思路调整,煤改兼并重组才有可能走出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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