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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公务员”不是教师工资的焦点

(2008-12-25 00:57:20)
标签:

教师工资

公务员

绩效

激励

教育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国务院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中国政府网12月21日报道)

    笔者注意到,各媒体在转载这一消息时,普遍以“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为题,把新闻导向放在工资标准上。但是当我们仔细读过这条消息之后,却发现国务院原则通过的这个指导意见,基本宗旨是放在“实施绩效工资”上的。所以,媒体为了某种新闻效应刻意突出的“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在实施中却不应该被当作核心问题来看待。

    从《指导意见》的应有之意来看,“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只是一个总体上的保障原则,而且仅凭“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这一点,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来源,基本上不存在问题。而在工资来源稳定且标准提高的情况下,实施绩效工资,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真正挑战。对此,笔者有几点担心:

    一是担心人人都认为自己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公务员。指导意见明确了教师的工资水平,但更多强调的是教师内部分配机制的科学化,从而对教师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众所周知,教师的水平档次、工作量大小差别很大,如果片面强调“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客观上会形成所有教师都觉得自己要比照公务员拿工资,激励的效果就不会很强。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只是一个总体平均的概念,具体到每位教师,是要依据绩效考核来决定是否能够“不低于当地公务员”。这一点,需要以足够的耐心向教师们讲清楚。

    二是担心“绩效”被泛化,考核流于形式。绩效的标准,如果仅取决于自我考核,或者仅凭上级领导主观色彩很浓的标准考核,而不考虑学生、家长的意见,就很可能成为一种纸面上的概念或数字游戏。这样,即使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也起不到激励的作用。

    三是担心在“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待遇面前,权势者塞进不合格的教师,与原有教师争抢待遇。在一些山高皇帝远的基层社会,当某一行业稍微有了一点“好事”,权势者争先恐后把亲友调进去的事层出不穷,根本不管是否符合上岗需要。校方顶不住,教师气在心里,导致教师们提高了待遇,怨气反而多起来。

    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是有一系列前提条件的。不考虑激励作用,抽掉绩效工资这样的大前提,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也就没有价值,甚至会出现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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