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出台的《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之中,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该办法面向社会公布后,引发了广泛争议。旅游业内人士都表示欢迎,原因是许多导游连保底工资都没有,较少的补贴,也只有带团出去时才有,日子不好过,而且收受小费也是国际惯例;反对者则认为,此举是鼓励导游重复收费,且会使导游养成看人下菜碟的毛病。(新华网10月28日报道)
在导游小费问题上,我觉得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比较天真的认识:觉得收小费、给小费已成为一种潮流时尚,不给、不收才是老土。我个人认为,这事远没有这么简单。
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外的导游大多是业余的,自由度比较大,不存在受旅行社控制并盘剥的问题。人家的导游,有自己的职业操守,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服务上有自己的规范,一般不敢乱来。而中国的导游,在业务上受控于旅行社,在待遇上又是“找食吃”——导游呈松散型临时雇用管理,只能挂靠旅行社带团,带团时又还要自己事先垫付酒店费、车费甚至景点费,旅行社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导游,事实上是被推向最残酷市场前沿的最低一层,最大的担心就是带一个团会不会亏本。因为考虑自己利益时没有退路,他们只能绞尽脑汁打点回扣之类的“擦边球”。这实际上等于,不少旅行社在用最小的成本,通过逼迫导游、导游再来向游客“挤油”来支撑自己的最大利益。这种状态下的“小费合法化”,又怎么能让人期待好效果呢?
从理想状态考虑,实行导游小费制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达到消费者满意,二是保证导游的合理收入。这其中又包含两个过程:一是导游提供优质服务达成消费者满意,二是消费者自愿给小费,以保证导游的收入。但问题是,小费制能达到上述两个目的吗?这两个目的,存在着因果关系吗?稍有判断能力的人都不难得出结论:小费对优质服务的激励作用是微弱而不确定的;小费的“自愿”特点,又决定了以此来保证导游收入,是极不可靠的。
作为公共管理者,政府法规理应站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保障游客利益的大视角来建立。起草法规最根本的功夫,还是要下在系统性、关联性上。比如,如何规范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关系,激发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和企业归属感;如何加强导游的行业管理;如何让导游的劳动价值能在收入保障上体现出来……这些工作做好了,效果可能要远好于“小费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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