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应成为个人“出气”的工具
(2008-09-06 01:17:38)
在安徽灵璧县,一名居委会主任酒后骂了镇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最终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立案。由于该主任是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开了两次会,最终支持了对该主任实施刑事拘留。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将该居委会主任列入了网上追逃名单,而该主任一直在外躲藏,成了一名“在逃嫌疑人”。(《新京报》9月4日报道)
设身处地置于此事的情境中,我们不能不说,这位当事的居委会主任王涛,有“借酒遮脸”发泄不满之意,也确实有点酒后无德。但是从其行为效果来看,我们显然又不能仅仅从“德”的层面上来理解被骂者的感受,所以对王涛追究相应的责任,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但其中的一个前提是,无论被骂者是谁,适用法律应该是统一的。从这样的思路来看,不仅王涛是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连公安局是否应该介入,就都大可商榷了。
王涛到底是否构成了侮辱罪,到底应该以一般治安案件处理,还是应该以侮辱罪立案,当地公安部门的解释是“公检法领导进行了沟通,县委、人大也很慎重,取证认为符合刑事案件”。我们搞不明白,司法意义上的罪名,难道都是经过这样的程序来认定吗?这样的认定正常吗?再退一步说,就算是侮辱罪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侮辱罪属自诉案件,受害人不告不理,且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王涛骂了镇委书记,算的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吗?谁有权力做出这样的认定?公检法领导进行了沟通就应该算数吗?如果这些疑问都没有定论,公安局为什么要出面处理?
此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尤其值得关注。刑警大队起草了《关于申请许可对县人大代表娄庄镇王涛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报告称王涛的骂人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随后,县人大针对此事的表决却颇具戏剧性:第一次,常委们对此事争议很大,29名常委只有13票同意,强制措施没能获得通过;然而第二次,在县委书记兼县人大主任亲自出席会议之下,结果却以21票通过了此事。表决同一件事,县委书记兼县人大主任在不在场,结果却如此不同,其中的缘由难道不耐人寻味吗?
无论是给王涛定下侮辱罪的“公检法领导进行沟通”,还是人大表决是否对王涛采取强制措施,稍有头脑的人都不难看出,此事从惊动县里的那一刻起,就有一种个人力量左右着事态发展。生活中人们常说,胳膊拧不过大腿,这话并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按照我的理解,“大腿”本应该是人人尊崇的法律,而不应该是哪个人的主观意愿,不管他的地位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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